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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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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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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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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66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66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5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5.66%;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2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14%;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6.1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7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1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7.28%。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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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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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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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天智航是国内首家商业化骨科手术机器人企业,作为行业领军企业专注于骨科手术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五家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的手术机器人企业。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而骨科手术机器人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反映了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意味着公司将有新产品投入市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竞争优势。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参照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46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15.4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42.9306%、47.6169%(分别采用天智航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855%、2.4063%(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2023年5月中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3-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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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七)《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77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23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1,154,478.28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9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11名认购对象发行A股股票29,545,09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2.53元,募集资金总额370,199,990.23元。扣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63,699,990.23元,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总额370,199,990.23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0,443,396.23(不含税)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56,594.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3)第0622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向11名认购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56,594.00元,可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359,756,594.00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8,022,402.81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拟于本次一并置换。根据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0622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443,396.23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6,5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尚未扣除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43,396.23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2月23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132,075.4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3,132,075.47元(不含增值税)。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1,154,478.28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1,154,478.28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1,154,478.28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1,154,478.28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5622号)认为,天智航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77证券简称:天智航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9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9,545,09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2.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0,199,990.23元。扣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63,699,990.23元,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总发行费用10,443,396.23(不含税)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56,594.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3)第062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3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4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617.61万元(不包含拟置换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2,115.45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5,752.39万元(不含存款利息和扣除的手续费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公司在未来12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不超过12,00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正常资金需求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12,0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 062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19,846,848.00元变更为449,391,939.00元,公司总股本由419,846,848股变更为449,391,939股,前述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完毕。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予权限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19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智航”)董事会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4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为人民币504,476,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56,175,293.91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8,300,706.0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6月30日全部到位,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0]第5707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于2020年7月1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39,284,768.14元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6697号)。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8月25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8月25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零。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骨科手术机器人配套手术耗材、手术工具扩建项目”实施地点由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68号清华启迪科技城机器人产业基地变更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海路工业厂房二期,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1月7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天智航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天智航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 ;

  (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表: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25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3,550.00万元,关联董事张送根、王彬彬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已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2次,总交易金额为2,684.17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和2023年1月1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和《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关联股东须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1、在日常关联交易总预计额度内可做适当调剂,如2023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超出上述预计金额,公司将按相关监管规定履行披露或审议程序。

  2、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股权转让完成后,水木东方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从2023年1月9日起,将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东方”)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水木东方之间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2年水木东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与水木东方在2022年度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9BWX0Y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

  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注册资本:7,249.999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17年12月14日至2067年12月13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2号楼3层302B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销售医疗器械I类、II类、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出租办公用房;医疗器械生产(中试);医疗器械产品样机制造(含中试、研发、设计);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总资产23,990.14万元,净资产14,996.22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780.98万元,净利润-351.95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张送根先生、王彬彬女士在水木东方担任董事,由此构成关联关系。

  2、北京积水潭骨科机器人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7FN8HJ49

  法定代表人:于洋

  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21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12层2单元1516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产品设计;模型设计;零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销售医疗器械Ⅰ类、Ⅱ类。(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积水潭骨科机器人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总资产462.20万元,净资产461.68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28.32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张送根先生、王彬彬女士在北京积水潭骨科机器人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由此构成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至今为止未发生公司对其的应收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况,根据经验和合理判断,未来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公司将就相关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向关联方租赁房屋、销售商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等,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所有交易均将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具体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天智航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确认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天智航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16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5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张送根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各位董事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各位董事凭借其专业知识及职业经验,为公司科学决策、合理规划提出了专业化建议。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公司全体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紧密围绕着公司董事会的战略规划和目标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运营效率,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3、《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5、《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公司各位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审慎客观、勤勉尽职,为公司科学决策、合理规划提出了专业化建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各位委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及职业经验,为公司科学决策、合理规划提出了专业化建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7、《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整体运营情况。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依据整体发展战略、结合行业趋势、市场情况和2023年公司经营目标,并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下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度尚未盈利,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董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1、《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董事会拟定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董事长以薪酬方式发放,为65.45万元/年,按月平均发放;同时在年末以整体经营情况领取业绩奖励。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董事长除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内部董事(指除担任公司董事外,同时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按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以董事身份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以津贴方式发放,为1万元/月(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固定薪酬和业绩奖励两部分组成,具体由公司人力行政部根据具体任职岗位进行确定。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回避情况:董事张送根、徐进、戴昌久、王广志、李焰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进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1 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2 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3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4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6 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7 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8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9 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10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4.11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859.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4,939.1939万股的1.91%。其中,首次授予687.80万股,预留授予171.95万股,董事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回避情况:关联董事张送根、徐进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6、《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回避情况:关联董事张送根、徐进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⑦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⑧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⑨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⑩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回避情况:关联董事张送根、徐进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8、《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1,154,478.28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19、《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20、《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3,55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回避情况:关联董事张送根、王彬彬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增补马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3、《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24、《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以公司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77证券简称:天智航公告编号:2023-026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增补马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敏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2004年取得中欧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医疗部、GE通用电气医疗集团、柯惠医疗、美敦力医疗、史赛克医疗,拥有30年医疗器械行业的从业经验。曾任史赛克医疗中国区董事、总经理。2022年1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1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中关村东升国际科学园2号楼B1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1日

  至2023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戴昌久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于 2023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1、2、3回避表决;议案4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护照、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拟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3年5月8日15:00之前将上述登记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tinavi@tinavi.com 进行出席回复(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收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东升国际科学园7号楼2层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函到达邮戳到达日应不迟于2023年5月8日15:00,信函中需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二) 登记时间

  2023年5月8日15:00之前。

  (三) 登记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东升国际科学园7号楼2层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东升国际科学园7号楼2层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中关村东升国际科学园2号楼B1层会议室

  邮编:100192

  电话:010-82156660-8009

  邮箱:tinavi@tinavi.com

  联系人:黄军辉 孙晓燕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77        证券简称:天智航          公告编号:2023-029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昌久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昌久,其基本情况如下:

  戴昌久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至1994年10月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6年3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2018年9月至今,任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4月至今,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且对于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骨干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1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中关村东升国际科学园2号楼B1层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8)。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5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中关村东升国际科学园7号楼二层

  收件人:黄军辉孙晓燕

  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电话:010-82156660-800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戴昌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戴昌久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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