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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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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唐海锋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至公司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日止。唐海锋先生任职公司监事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其任职期间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吴逸园先生,1981年生,北京大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2004年7月至2016年5月,历任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标引员、奥达国际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保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究员、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泰合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担任燕园资本集团投资开发部投资总监;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担任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健康团队投资总监;2021年7月至今,担任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医药健康团队副总监。

  吴逸园先生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逸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0,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配比例: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7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9,570,083.23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98,778,858.53元。按《公司章程》规定,以2022年度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798,778,858.53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79,877,885.85元后,加上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5,627,858,012.02元,期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028,266,744.70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2023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96,512.8万股,减去股权激励拟回购注销股份15.3万股,即96,497.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7元(含税),计派送现金红利164,045,7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4%。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制订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要求,同时在注重回报投资者的前提下,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故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符合《公司章程》。此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业务收入、2022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1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2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本次收费是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2023年度审计收费需根据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量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内控审计费用与2021年度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前,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予以了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且该所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基于其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期间,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拟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2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4月25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17名激励对象出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离职情形,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5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2、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2月15日,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第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5、2022年3月18日,公司授予的682.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

  6、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五次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8元/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主动不与公司续约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2年7月6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5,12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做如下调整:

  P = P0-V = 8.78 – 0.33 = 8.45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总额

  鉴于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5元/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合计1,292,85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64,975,00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未考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最终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不会影响股权激励事项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17名激励对象153,000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审议程序、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对应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因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皆已满足;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 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 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78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337,25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4月25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78人,解除限售数量共计3,337,2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5%。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4日,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5、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18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49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682.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日为2022年3月18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7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37,2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本次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478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47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337,25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一致同意对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比例为50%,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37,25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皆已满足;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参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3,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65,128,000股变更为964,975,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965,128,000元变更为964,975,000元。

  鉴于上述股本总数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治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衔接相关规定,对于首次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2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6月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2号楼展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6日

  至2023年6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10已经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一)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一、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二、 会议登记方法

  1、拟登记和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和参会;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股东账户卡登记和参会。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需另加持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前述对应证件进行登记和参会。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6月1日、6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传真:0575-85211976

  联系人:裘珂

  联系地址: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168号

  邮编:312366

  三、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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