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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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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已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 “四、风险因素” 。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

  □是 √否 

  7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分配方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公司主要面向军工客户,提供定制化嵌入式计算机模块和解决方案。自成立以来,智明达十分重视嵌入式技术研究工作,致力于研究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适配及驱动程序、应用程序开发,结合军工行业用户的特点,在技术路线选择方面采用“硬件定制+软件定制”的方式来实现客户的应用需求。公司先后建立了基于嵌入式处理器+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等多种架构的软硬件一体嵌入式技术平台,并在这些平台上为客户提供定制产品和服务。公司软件技术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公司定制平台的驱动、操作系统移植裁剪技术,第二类是针对客户的应用场景的应用软件技术,基于可靠性文件系统的存储技术等。

  公司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涵盖接口控制、数据处理、信号处理、图形图像、高可靠性电源、数据采集、通信交换与大容量存储等技术方向,多年来服务于军工客户,成功将产品应用于机载、弹载、其他类多个领域的武器装备之中。公司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及主要功能如下:

  ■

  (二)主要经营模式

  1.盈利模式

  公司长期致力于军用嵌入式计算机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接受军工科研院所的研发需求后,公司根据技术要求制定研发方案并研制产品,研发阶段的产品主要用于客户的系统和整机产品的调试、验证和试验,需求量较小。产品随系统和整机鉴定定型后,进入军方正式批量列装,采购量相对较大。随着公司前期技术积累逐渐转化为产品,公司配套于客户定型项目的产品种类和数量持续增加,成为公司持续的盈利来源。

  2.采购模式

  公司的采购模式根据产品采购的获取渠道不同,可以主要分为公司直接向原厂采购和通过第三方代理商向原厂采购两种方式,从采购特征上看,公司采购计划性明显且采购品种较多。

  3.生产模式

  公司的生产模式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以销定产的模式。公司前期会根据用户提出的具体要求,经过硬件及软件设计,将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烧写到硬件当中。其中,公司的软件研发主要包括驱动程序编写以及应用软件编写,是定制化生产前的重要环节,该环节过程较为复杂、试验周期较长,生产及研发部门根据武器装备设计目标对产品进行调试、试验、改良。因此,产品在前期的研制、生产阶段,以小批量、多品种的产品生产为主。当客户的型号项目定型后,公司配套于客户定型项目的产品相关参数、生产工艺、投入生产的原材料等均已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改变,生产部根据客户订单需求执行生产任务,组织安排批量化生产。

  在生产工序上,公司采取自主生产、外协加工以及委外加工与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公司以自主生产为主,将公司核心技术应用在各个重要生产工序中,并将部分生产环节利用外协方式发挥配套作用,由此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

  4.销售模式

  作为核心特种行业嵌入式计算机模块产品供应商,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因此公司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公司的市场、销售团队与研发团队紧密协作,与客户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制定研制方案。部分研制项目,客户源于军品研制阶段的项目特点、过往的合作历史、综合技术实力及公司在行业内的良好口碑,指定公司为项目承接方,并通过双方商务谈判后开展合作。在客户下达订单后,公司开展研制、生产、交付,完成销售流程。除上述情况外,部分项目公司需参与客户的内部评审比选流程。客户根据方案等评审要求择优确定供应商,确定的供应商最终获取订单。

  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链较长,各层次厂商间的交货验收程序也相对更为严格和复杂,因此货款的结算周期一般相对较长。

  5.研发模式

  公司以客户需求为牵引,依托多年来在嵌入式计算机模块领域的核心技术积累,以及专业、高效的研发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同时实现公司研发实力的进一步提升。

  公司紧盯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以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为指导,进一步开展新技术、新方向的研究与开发,为保持技术实力的领先以及未来承接更多重大研制任务进行技术储备。公司设立了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根据职能划分为总师办、项目开发部、测试部、工程部、开发支撑部和科研管理部六个部门。研发中心各个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形成客户需求与内部技术研发相互结合的研发机制。

  (三)所处行业情况

  1.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1)行业发展阶段和基本特点

  我国武器装备加速更新换代,《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建议》明确指出要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同时提到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随着国防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型主战武器的加速列装,老旧装备的更新升级将会为军工电子行业带来新的市场空间。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测算,2025年,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5,012亿元,2021-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9.33%。嵌入式计算机是军事装备信息化的基础,工信部的数据显示,2011-2017年中国嵌入式系统行业市场规模CAGR达到45.94%。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项目,具备军品资质的民营企业有望充分受益于行业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

  军费是国防科技工业景气度扩张的基础,是军工行业的根本来源。国防预算是军工产业发展的源头,近年来中国军费保持着一定的增速,2020-2023年我国国防预算增速分别为:6.6%、6.8%、7.1%、7.2%。2023年3月5日,中国财政部在发布的政府预算草案报告中表示,2023年我国国防预算约为15,5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2%,增幅较22年上调0.1pct,创下近4年新高。

  (2)主要技术门槛

  近年来,嵌入式计算机相关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微处理器从8位到16位、32位到64位,从单一内核到多核,并形成了包括嵌入式操作系统、中间件在内的嵌入式软件体系。硬件技术的进步也推动了嵌入式系统软件向运行速度更快、支持功能更强、应用开发更便捷的方向不断发展,而SOC技术的出现则进一步促进了嵌入式软件与硬件系统的融合嵌入。SOC被称为系统级芯片或单一芯片系统,是指将完整系统集成在一款电路芯片上。SOC技术改变了传统嵌入式系统的设计观念,是微电子技术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并已成为当今超大规模IC的发展趋势,为相关产业提供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和发展机遇。

  嵌入式技术是包括嵌入式芯片处理器等硬件技术、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相关技术相紧密结合的一门综合性计算机应用技术。其多学科交叉的特点,要求企业在系统开发方面需积累丰富的硬件、软件、FPGA、热设计、抗振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等综合性知识技术体系。由于涉及技术领域广泛,初入行业的企业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的技术和人才经验积累。嵌入式计算机通常作为配套产品应用于各个应用领域,因此,需要参与配套项目的嵌入式计算机产品提供方对各行业有较强的前瞻性判断力和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初入行业的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积累丰富的技术知识,也无法研发出高质量且符合各领域需求方要求的军用嵌入式计算机产品。

  军用嵌入式计算机作为应用于军事领域的嵌入式计算机系统,它除了具有嵌入式计算机的普遍特性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使用特点和技术特点,主要包括:

  (1)可靠性高:军用嵌入式计算机不同于一般的计算机,它应用于武器装备中,因此可靠性要求较高,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都要满足可靠性的要求,必要时还要进行冗余设计;

  (2)环境适应性强:武器装备往往处于恶劣应用环境中,因此军用嵌入式计算机须具有在高温、低温、冲击、震动、沙尘、霉菌、盐雾等恶劣环境下工作的能力;

  (3)电磁兼容性:军用嵌入式计算机需符合电磁兼容国家军用标准的要求;

  (4)寿命保障性要求高:军事装备的研制周期较长,通常服役周期也较长,因此军用嵌入式计算机需要保证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

  (5)器件等级较高:军用嵌入式计算机需要采用工业级、军品级等等级较高的元器件,以满足军事装备在各种恶劣环境下可靠工作的要求;

  (6)定制特性:因武器装备的多样性及形状差异性,军用嵌入式计算机外形和外围用户接口电路多样,产品以用户定制为主;

  (7)国产化特性:因武器装备硬件、软件、材料等全国产化要求严格,国产化集成电路、国产化软件处于发展初期,公司积累了近10年的国产化软件、硬件、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经验,短时间很难被超越。

  2.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军用嵌入式计算机行业中主要参与者为国内大型国有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及具备军品资质的民营企业。由于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公司无法获知公司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等信息,因此仅能对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做定性描述。

  一方面,与大型国有军工集团的下属单位相比,公司依托灵活生产机制、有效的激励措施,在响应速度、人才激励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另一方面,国内军用嵌入式计算机市场的民营厂商较多,但各自产品范围、市场定位、配套客户各有侧重,涵盖的军用领域也不完全一样,在同一细分市场中,各自产品技术同质化程度相对较低,形成了差异化竞争,呈现既竞争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公司自设立以来即专注于军用嵌入式计算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多次参与国家重点型号项目武器装备的配套研发与生产,并获得多个领域客户的认可,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参与客户项目的同时,公司紧盯行业技术发展动态,不断完善并提升自身在嵌入式计算机技术中的技术实力,为客户提供最优化的嵌入式计算机产品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

  3.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整体的增长,我国军用嵌入式计算机行业发展进入黄金时代。十四五规划指出:“打造一支现代化、信息化、高端装备化的人民军队”,要“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 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武器装备现代化,打造强大战略威慑力量体系,增加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比重,明确了军队武器装备建设要进一步加速发展,尤其是代表新域新质作战力量的新型装备;首次把“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武器装备的信息化已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点,军用嵌入式计算机行业需求在未来仍将持续增长。

  军用嵌入式计算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武器控制、指挥控制和通信系统仿真等作战与保障系统中。作为武器装备智能核心,在武器装备智能化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军用嵌入式技术与应用对象紧密结合,使其能够更具针对性有效支持武器系统智能化运作,赢得未来信息化战争。

  随着人工智能、软件无线电、高速交换等各类技术的应用,武器装备信息化、数字化率不断提升,武器装备对军用嵌入式计算机的可靠性、稳定性、低功耗等技术指标提出了更高的指标要求。在此背景下,军用嵌入式计算机不仅需要具有小型化、高性能指标等基本特征,还将向高可靠性、低功耗、模块化方向发展,软件操作环境也将更加集成化、自动化、人性化。

  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是我国制造业从低端迈向高端的必经之路,尤其在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的自主可控,关系到我国国防安全。中长期内,国产化必将是军用嵌入式计算机领域最重要的课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推进军事装备国产化要求,随着国产芯片、操作系统的不断发展完善,军用嵌入式计算机从核心芯片、操作系统等各方面必将实现自主可控。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

  ■

  ■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一、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09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拟优化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7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7月9日为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合计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104.7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5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56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0.01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告。

  7、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

  8、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1月1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2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合计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修订的情况说明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022年10月制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因为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当前经营环境较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达成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而之前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单一,如果公司仍然坚持按照原来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势必将削弱原激励计划的激励性,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为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更有效的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拟作出优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2023年、2024年以及2025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二)本次业绩考核指标优化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业务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实施不仅关乎是否能有效激励本次激励对象,同时也影响公司后续人才引进和公司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考核目标优化主要基于公司外部客观环境,尊重市场经营规律和公司运营特点的基础上做出的,优化依据及考虑因素如下:

  一是公司所属行业在中长期具有向好趋势,公司在手订单储备充足,但行业最终客户的特殊性及计划性,使得整个行业每年的规模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最终客户审价原因,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单一的净利润指标并不能有效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此外,国内外经济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加也导致之前所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

  二是下游需求虽然依旧强劲,但因最终用户对装备采购效率提出更高要求,该产业链上供应商面临毛利率下滑态势,行业由原来小批量、多品种、高毛利率转变为较大规模、较低毛利率模式。

  三是受国产化影响,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行业整体产品毛利率受到较大影响,呈现下降趋势;同时,在公司产品销售结构中,弹载产品的营收规模上升,但其毛利率较低,使公司整体毛利率受到较大的影响。

  四是2022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下降4.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下降13.1%,截止目前,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已披露2022年年报的335家A股上市企业中,163家企业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为负,行业整体盈利压力加剧,公司挑战增大。

  本次优化,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公司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增加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该指标能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同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同时保留了原有的净利润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盈利情况,是体现企业主营业务成长和经营成果最终体现的核心财务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修订内容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第一条第五款“(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与第二条第五款“(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修订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第二条第四款“(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修订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认为需要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公司业绩目标更加努力。因此,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优化,优化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较高的挑战性,能客观反映市场环境与公司经营的关系和有效发挥激励作用,也向市场彰显公司对中长期增长的信心,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统一。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优化,是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参考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在原有的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指标之上增加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指标,能够更全面的反映公司的发展状况,使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的情形,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修订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拟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优化,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为更好地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公司业绩考核做出优化,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经修订后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业绩考核部分的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配套文件。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2021年及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调整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将本次调整考核指标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智明达本次修订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表决情况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预计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为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关联董事江虎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3.监事会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2023年4月24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需求,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出席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2.同类业务指采购模数转换芯片业务。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依法持续经营,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和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3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调性。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0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已离职的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及因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而不得归属的19.31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2.01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7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7月9日为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合计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104.7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50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56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0.01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

  (八)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鉴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对除上述6名离职激励对象外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7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19.31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董事会同意作废8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2.017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44%。

  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3人变更为77人,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614万股变更为18.957万股;预留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2人,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0.72万股变更为0.36万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85名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22.01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作废8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2.017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智明达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就回购注销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4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确定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独立董事的薪酬参照资本市场中独立董事的平均水平确定。

  1.公司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领取报酬(年薪=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2.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8万元/年,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该方案已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监事薪酬方案

  监事不因担任公司监事职务而额外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全职工作的监事,根据其劳动岗位按公司薪酬体系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综合考虑公司效益与股东利益,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工作性质,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领取报酬(年薪=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与当年公司及个人绩效结合挂钩。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此次薪酬方案的制定是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各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8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06.0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104.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0%;预留1.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使权益,每次行使权益以满足相应的行使权益条件为前提。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06.0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104.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0%;预留1.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33.5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1.64%,未设置预留权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7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8.36%。其中首次授予71.3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8.34%;预留1.2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激励对象合计97人,约占公司2021年5月底在职员工总数436人的22.25%,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概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33.5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1.64%,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概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7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8.36%,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4.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4.5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4.5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01.3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4.0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02.3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3.70%。

  (三)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4.50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另外,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4.50元/股确定为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6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3、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

  注:本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对应标准遵循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

  公司代码:688636                     公司简称:智明达

  (下转B37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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