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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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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关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注7: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项目生产的卤水供九二盐业内部制盐及制碱使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注8:“九二盐业374万m3/年采输卤项目”已变更,剩余资金补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和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注9: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实施后,可减少36.80t/a烟尘排放量、327.34t/a二氧化硫排放量和248.00t/a碳氧化物排放量,项目已达到国家超低排放环保标准,2022年1-12月排放数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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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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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续)

  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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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续)

  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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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6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实际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天盐业”)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冯传良先生、李志勇先生和徐宗云先生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5,693.7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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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规定,广州市小山投资有限公司、唐山三友盐化有限公司、唐山达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盐业公司、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三)本次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公司预计2023年度将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为11,537.9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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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关系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盐集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亿元

  成立日期:1986 年 07月26 日

  业务范围:从事盐的开采、加工及其相关的化工业务、食品批发零售业务、塑料制品业、陶瓷制品业、医疗服务业;盐及相关化工产业投资,餐饮、旅馆、旅游及娱乐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自有资产经营管理(以上项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提供经济信息咨询;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精细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日化产品、电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食品、工业微生物、造纸原料及各类纸制品、工程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不含中介);自有房屋租赁;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健康管理;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 2022年12月31日,轻盐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人民币1,653,851.2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62,959.85万元、营业收入人民币1,012,691.8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68,904.23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轻盐集团与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轻盐集团持股比例58.52%,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6.48%,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8%,合计表决权比例为66.7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轻盐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构成关联关系。

  (二)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关联方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不会对公司形成坏账损失。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各关联方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

  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国家有规定的以规定为准,国家无规定的以当地可比市场价格为准,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指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7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四号——食品制造》的要求,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披露如下:

  一、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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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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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地区分布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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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经销商数量变动情况

  单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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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2 年公司开展了省内营销模式改革,对客户(经销商)进行优化调整,导致经销商数量较上期减少。省外客户减少主要是将部分原直营客户移交给现大客户经营,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30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1.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448.05万股的1.57%。其中首次授予1,84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4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天盐业”、“公司”、“本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

  注册资本:147,448.049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上市时间:2018年03月26日

  主营业务:公司是行业内第一家跨省联合的现代企业,自设立以来专注于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主要产品为食盐、两碱用盐、小工业盐及芒硝。近年来,公司加快战略扩张步伐,于2014年对外收购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收购完成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湖南、江西、重庆、河北的六大生产加工基地。“雪天”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天鹅”注册商标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雪天”牌精制盐为湖南省名牌产品、“天鹅”牌工业盐、食用盐被授予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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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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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于2021年6月28日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1.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448.05万股的1.57%。其中首次授予1,84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4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12.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8.00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1,600.00万股。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2,311.25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3,911.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448.05万股的2.65%。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8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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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 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00元的价格购买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7.69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8.00元/股。

  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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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相关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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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 以上“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分别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两金”指应收账款及存货占用资金。

  ② 在计算“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③上述同行业为 “基础化工-化学原料”(申万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申万二级行业)+“日常消费-食品、饮料与烟草-食品-食品加工与肉类”(wind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wind四级行业)两类行业的所属上市公司,两类行业考核指标值的计算权重占比分别为 60%:40%。

  2. 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

  根据行业分类及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选择2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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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或对标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发生变化,对标企业因并购重组、业务转型等因素出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结构重大变化以致与公司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组织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所属各组织(分子公司或部门等,下同)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由公司统一制定,各组织所属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组织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所属组织的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见下表: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组织层面绩效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值回购。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组织层面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金”额度增长比例、研发费用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四个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结合各激励对象所属组织的特性、未来发展等经营实际设置了组织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同时还针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各组织和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及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组织及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最终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本激励计划草案同时公告。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获得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8.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9.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 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出现降级、降职或免职,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则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可视情况进行调整或不调整,如需调整,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决定调整额度,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不可于岗位调动之日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1)上述“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若系因经公司评定其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较差即“不合格”导致的,则公司可决定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当年度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与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皆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2)任职时限由公司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实际履职情况予以确定。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3年5月底授予,则首次授予的1,84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6,841.3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注:①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② 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1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3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冯传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拟以2023年3月31日的总股本1,474,480,49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授权使用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冯传良先生、李志勇先生、徐宗云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王哈滨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王哈滨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下,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中,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同行业企业样本或调整对标企业;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员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王哈滨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1)。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2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欧阳烨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实际运营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授权使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关联监事欧阳烨先生、刘复兴先生、文莲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合理,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规范,能够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一季度的实际运营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一季度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3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如在公告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天盐业”)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69,183,309.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3,459,289.33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755,724,020.42元。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资产规模及盈余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回报全体股东并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拟以2023年3月31日的总股本1,474,480,4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68,620,122.50元,占当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7.92%,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通过该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三)本次利润分配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5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会计师9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3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8,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0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康代安,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0年开始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9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夏丽飞,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1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军,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1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1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因上年度湘渝盐化并入上市公司审计工作量增加,故本年度审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0万元。2023年度审计服务收费将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职国际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天职国际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天职国际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合格的专业服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四)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五)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六)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8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四号——食品制造》的要求,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

  注:合计数与单项加总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3、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

  3、按地区分布分类情况:

  ■

  二、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经销商数量变动情况

  单位:家

  ■

  注:2023年一季度省内客户增加主要是公司进行省内分公司区域调整,将部分紧临湖南周边的外省地市划入省内管理,并深耕此部分市场,客户增加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29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天盐业”或“公司”)于2021年度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现将本次交易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重组方案概述

  雪天盐业向交易对方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盐集团”)、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轻盐晟富基金”)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菱津杉”)发行股份购买湘渝盐化1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列载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湘渝盐化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92,788.91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湘渝盐化100%股权交易对价为192,788.91万元。

  在本次交易中,雪天盐业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收购对价,具体支付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重组实施情况

  2021年12月18日,湘渝盐化召开股东大会,轻盐集团、轻盐晟富基金和华菱津杉等3名股东将合计持有的湘渝盐化全部股份106,948.0780万股即100%股权转让给雪天盐业,并解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日,湘渝盐化的股东雪天盐业作出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6,948.0780万元,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龙翔大道98号,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21年12月24日,湘渝盐化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1793519258C),记载名称为“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湘渝盐化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过户事宜已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合法直接持有湘渝盐化100%的股权。

  二、收购资产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若本次交易在2021年度内完成交割,乙方就标的公司实现的盈利承诺期限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若本次交易在2022年度内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期限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交易对方作出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如涉及)经取得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3,128.65万元、9,375.10万元、17,571.39万元及21,985.6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年度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乙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乙方已作业绩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三、湘渝盐化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

  ?注:1、实现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标的公司湘渝盐化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650.48万元,为当年承诺净利润的678.93%。标的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得以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人无需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湘渝盐化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业绩补偿义务人关于湘渝盐化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2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31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9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轻盐阳光城A座3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9日

  至2023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报告事项:《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11号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如欲出席现场会议,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登记: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3)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将书面回执(详见附件2)及前述文件复印件以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公司进行登记,但参会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如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请务必在其上注明“雪天盐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

  (4)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2、登记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9:00-16:00)。

  3、登记地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轻盐阳光城A座15楼

  联系人:法务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4449266

  传真:0731-84449266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 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

  注:

  1、如为自然人股东,“股东姓名”栏填列自然人股东姓名;如为法人股东,“股东姓名”栏填列法人股东名称;

  2、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3年5月16日前送达本公司法务证券部;

  4、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 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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