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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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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李成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成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李成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李成斌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其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由7人变更为6人,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3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成斌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亦不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因此李成斌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由于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成斌先生累计已被公司授予19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0,000份股票期权和12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成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8,000股,均为股权激励获授股票,其中已解除限售/归属上市流通股份147,000股(含高管锁定股份87,500股),尚未解除限售股份91,000股。后续,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李成斌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及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李成斌先生辞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李成斌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实现平稳交接、过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工作。李成斌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李成斌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总经理李成斌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为维持公司管理的稳定性,保障公司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邱盛平先生为公司新任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邱盛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邱盛平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已,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任欢顺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欢顺女士简历请详见附件。

  任欢顺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欢顺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任欢顺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0-86130901

  传真:0760-86138111

  邮箱:renhuanshun@union-optech.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邱盛平先生:男,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先后任信泰光学(东莞)有限公司主任和课长、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部长、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成都联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广东西湾光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盛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44,256股,其中高管锁定股12,408,19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136,064股。邱盛平先生与公司董事长、第一大股东龚俊强先生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人为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任欢顺女士:女,199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学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办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18年10月至2023年2月任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3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课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欢顺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1、为满足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拟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此额度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

  2、为了促进公司业务运作,公司根据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为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制造”)、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示技术”)、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汽车”)提供人民币5亿总额度以内的授信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保证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担保金额为准。

  上述为子公司担保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但由于上述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5月7日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龚俊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类光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联合制造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47,718万元,净资产2,843万元,负债总额44,87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4,875万元),资产负债率94.04%,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121,652万元,利润总额393.60万元,净利润294.50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联合制造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51,083万元,净资产2,745万元,资产负债率94.63%,负债总额48,33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8,33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27,423万元,利润总额-91.90万元,净利润-91.90元。

  4、联合制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6月15日

  注册地点:中山市板芙镇迎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龚俊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42,000万元

  经营范围:光电显示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高清光电成像产品及影像组件、光电子器件、激光设备。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显示技术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61,676万元,净资产42,605万元,负债总额19,07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9,26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739万元),资产负债率30.92%,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642万元,净利润512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显示技术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64,366万元,净资产42,629万元,资产负债率33.77%,负债总额21,73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9,26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2,47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23.6万元,净利润17.7万元。

  4、显示技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8日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2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邱盛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1,428.5714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特种设备出租;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70%。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联合汽车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6,130万元,净资产3,134万元,负债总额2,99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996万元),资产负债率48.87%,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3,755万元,利润总额-2,564万元,净利润2,564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联合汽车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7,977万元,净资产2,513万元,资产负债率68.50%,负债总额5,46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464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营业收入2,407万元,利润总额-620.70万元,净利润-620.70万元。

  4、联合汽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为联合制造提供三笔共计2,180.09万元的保证担保,为联合制造与兴业银行中山市分行签署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供担保。

  ■

  2、公司已为显示技术提供两笔共计9,266.96万元的保证担保,分别为显示技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联合制造、显示技术提供信用担保外,目前尚未与其他机构或法人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具体授信额度及担保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1,447.05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7.15%。

  2022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5亿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联合制造、显示技术担保金额余额为1.144亿元(联合制造0.218亿元、显示技术0.926亿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7.15%。

  公司逾期担保的金额为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元。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信正常,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银行授信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2、为便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工作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处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一切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本次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上述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监事会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截至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其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授信及担保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1、2020年激励计划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8.4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5亿元,未达到前述规定的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44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1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该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该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2021年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该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7.43元/股;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6.01元/股;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7.81元/股;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发生调整,仍为7.16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需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537,000股,回购价格为7.43元/股,回购金额3,989,910.00元;公司需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00股,回购价格为6.01元/股,回购金额1,262,100.00元;公司需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6,000股,回购价格为7.81元/股,回购金额437,360.00元;公司需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4,000股,回购价格为7.16元/股,回购金额673,040.00元。

  综上,本次将回购限制性股票共897,000股,需支付回购总金额为6,362,410.00元,均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

  注:“变动前”是以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因回购注销业务办理时限较长,且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正在自主行权期间,以上股本结构均未包含自2023年4月1日起期权自主行权导致的股份变动,实际变动前及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届时回购注销实施时的股本情况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747,000股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共计15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原激励对象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须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于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15:00-17:00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业绩说明会将在“全景网”、“价值在线”两个平台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互动交流。

  1、“全景网”参与方式: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9日(星期二)15: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

  (“全景网”: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2、“价值在线”参与方式: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15:00-17: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UhP1dLqz0Q或使用微信扫一扫以下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10日前进行访问,点击“进入会议”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

  (“价值在线”:问题征集小程序)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邱盛平先生,独立董事梁士伦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梁绮丽女士,财务总监郭耀明先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杨兆曦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情况

  2022年内,公司未实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截至2022年末,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占用额度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2023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外币结算需求增加,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业务。

  2、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3、业务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风险。

  3、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也可能存在履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七、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一定体量的外汇交易,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影响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八、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行权事宜,行权期限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了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行权事宜,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限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68,203,223股。

  综上,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公告如下: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公告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内,且每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额度内滚动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每笔产品购买金额和期限将根据闲置资金情况具体确定。本理财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收益。

  2、理财使用金额

  总额人民币3亿元(含)内,且每笔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理财方式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将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金融机构,且购买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需满足保证资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款、信用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4、理财授权期限

  委托理财的授权期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均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品种,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风险控制

  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权限、审核流程、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七、独立董事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并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保荐机构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查阅了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涉及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综上,安信证券对本次联合光电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9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年审会计师;

  5、公司督导券商。

  (八)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

  (二)汇报《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相关公告。

  其中议案9、议案1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提示:关联股东李成斌先生及其他参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需对议案九审议的事项回避表决。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需填好附后的《股东登记表》,通过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3年5月10日-5月11日

  上午8:00-12:30,下午13:30-5:20

  (三)登记地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代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代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法人持股凭证。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绮丽、任欢顺

  电话:0760-86138999-88901、0760-86138999-88909

  传真:0760-86138111(传真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400

  (六)会议费用:会期预定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691”,投票简称为“联合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1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                             股东账户号: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日期:2023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如部分行使表决权请特别注明)。

  委托人名称(签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2020年激励计划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8.4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5亿元,未达到前述规定的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满足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其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142,700份,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430,050份。

  (2)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份共532,250份,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3)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3月17日到期,其中211,000份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期满后尚未行权,也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18,000股不得归属;2021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20,000股不得归属,上述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8,000股将由公司统一进行作废处理。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归属的股权期权/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原激励对象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业绩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须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授予但未行权/归属的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注销/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归属的股权期权/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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