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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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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931,940,6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93,194,068.50元。

  2、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分配总额保持不变。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1,940,6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4月21日至登记日:2023年4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在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暂停自主行权。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技南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

  咨询联系人:罗珊珊、艾雯

  咨询电话:0755-26727721

  传真电话:0755-26727137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45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刘建伟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刘建伟先生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偿还前期股票质押式融资债务,相关债务的股票质押解除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待解除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刘建伟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及质押比例将有所下降。

  本次质押的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刘建伟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刘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中111,356,250股为高管锁定股。

  三、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刘建伟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6,642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4.734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1271%,对应融资余额48,954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0,91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73.534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7153%,对应融资余额78,954万元。控股股东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

  (3)刘建伟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5)刘建伟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申请书(初始交易);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和而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新材料向浦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新材料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新材料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剩余可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深圳和而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6日

  注册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秦宏武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公司直接持股75%,自然人股东赵伟男持股20%,惠州市厚发电器有限公司持股5%。

  自然人股东赵伟男和惠州市厚发电器有限公司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经核查,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为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材料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效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和77,2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5,44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70%;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1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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