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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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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一致性评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8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一致性评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制药厂(以下简称“金陵制药厂”)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一致性评价受理通知书(CYHB235037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产品名称: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

  申请人:金陵制药厂

  受理号:CYHB2350371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一致性评价申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申请事项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1.1变更处方中的辅料;1.2变更生产工艺;1.3变更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1.4变更生产批量;1.5变更注册标准;1.5.3其他;1.6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1.6.2其他;1.7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1.8增加规格;2.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2.1已批准适应症的。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二、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的相关情况

  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对治疗成人和6周以上的儿童:耶氏肺孢菌性肺炎或免疫缺陷患者中敏感菌株所致的机会性感染安全有效。南京金陵制药厂2003年首次取得该品种《药品注册批件》,剂型为注射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2025719,规格为2ml:磺胺甲噁唑0.4g,甲氧苄啶80mg,并于2020年5月完成了再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一致性评价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标志着该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入了审评阶段,公司将积极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如顺利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流程有一定时间周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9月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于该案审理期间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9月9日,2023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2023-021)。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1,098,216.63元;

  3、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320,000元;

  4、被告陈国强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420元,鉴定费600,000元,合计795,763元,由原告金陵药业负担10,126元,被告国信物资负担785,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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