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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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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1年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以2021年2月10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2.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6608.7万股限制性股票。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40万股。因此,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406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6545.30万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

  2、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45.30万股调整为6539.5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406人调整为400人。

  3、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其他原因身故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成为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5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39.50万股调整为6513.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0人调整为387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9.30万股调整为374.7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4人调整为20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953.9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7,513.40万股的2.52%,具体如下:

  ■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38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8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锆业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五)东方锆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2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概述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预计于2023年度拟向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及财务总监(董事长、财务总监均有权单独实施)对本公司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机构办理贷款、授信、资产抵押、资产质押、母子公司之间担保、还贷后续贷等相关手续进行审批,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或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拟定金额共为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

  二、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概述

  考虑到下属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2023年度公司拟为以下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拟为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科技”)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担保期限为三年。

  2、拟为全资子公司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昌东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担保期限为三年。

  3、拟为全资子公司焦作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东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担保期限为三年。

  4、拟为全资子公司云南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东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担保期限为三年。

  5、拟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担保期限为三年。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维纳科技”)

  (1)注册地点:焦作市中站区西1公里焦克路北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主营业务:各类锆产品生产

  (4)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65,227.23万元,负债总额46,475.71万元,净资产18,751.52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62,245.27万元,利润总额10,632.57万元,净利润9,241.72万元。

  (5)维纳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乐昌东锆”)

  (1)注册地点:乐昌市坪石镇石灰冲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综合楼二楼

  (2)注册资本:12,000万元

  (3)主营业务:二氧化锆、氯氧化锆生产

  (4)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43,977.87万元,负债总额35,302.39万元,净资产8,675.48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47,575.81万元,利润总额1,373.27万元,净利润1,373.27万元。

  (5)乐昌东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焦作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焦作东锆”)

  (1)注册地点: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北100米

  (2)注册资本:5,000万元

  (3)主营业务:生产及销售精细陶瓷原料及制品

  (4)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6,276.98万元,负债总额19,440.70万元,净资产6,836.28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0,076.58万元,利润总额-0.18万元,净利润-3.30万元。

  (5)焦作东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云南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东锆”)

  (1)注册地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

  (2)注册资本:5,000万元

  (3)主营业务:二氧化锆系列制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4)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15,413.09万元,负债总额10,789.73万元,净资产4,623.3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659.59万元,利润总额-431.86万元,净利润-431.86万元。

  (5)云南东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山东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东锆”)

  (1)注册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滨海七路88号

  (2)注册资本:2,000万元

  (3)主营业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4)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山东东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山东东锆成立于2023年02月27日。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

  2、担保金额:为维纳科技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为乐昌东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为焦作东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为云南东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为山东东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3、期限:三年。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母子公司合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维纳科技、乐昌东锆、焦作东锆、云南东锆以及山东东锆内控体系健全,市场环境稳定,具有持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加之其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母子公司合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及公司本次担保的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意本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母子公司合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为0.00元。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7,7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2%。无逾期担保。

  七、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审查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25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文”)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文”),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文和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2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锆业”)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3、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3)。

  4、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2月1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5、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1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93元/股,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6608.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3月8日,公司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6545.3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406人。

  7、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4日,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16元/股,36名激励对象授予391.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月26日,公司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379.3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24人。

  11、2022年3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其他原因身故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成为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5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39.50万股调整为6513.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0人调整为387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9.30万股调整为374.7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4人调整为20人。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上述1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93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16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16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7513.40万股减少至77490.25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涉及的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等原因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锆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东方锆业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东方锆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32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拟定于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届时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兼联席总经理冯立明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乔竹青女士,独立董事王玉法先生,董事会秘书张雅林女士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质量,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投资者可于2023年04月21日17:00前访问网址https://eseb.cn/13MJuv4kYyk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28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7.3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7,513.40万股的0.24%;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3、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3)。

  4、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2月1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5、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1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93元/股,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6608.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3月8日,公司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6545.3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406人。

  7、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4日,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16元/股,36名激励对象授予391.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月26日,公司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379.3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24人。

  11、2022年3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1月26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2年1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以2022年1月4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4.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391.30万股限制性股票。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万股。因此,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24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379.30万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

  2、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其他原因身故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成为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5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39.50万股调整为6513.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0人调整为387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9.30万股调整为374.7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4人调整为20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7.3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7,513.40万股的0.24%,具体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2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锆业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五)东方锆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就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融资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30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核销部分资产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及资产价值,公司拟对部分资产进行核销。本次核销合计为32,301,262.67元,已全部计提坏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

  二、本次核销部分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合计32,301,262.67元,均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对2022年利润表没有影响。本次核销事项,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本次核销不涉及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核销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核销资产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和合理性原则,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及具有合理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核销依据充分;公司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核销部分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公司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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