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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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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27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人民币27,310,505.7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大部分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7,310,505.7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02%。其中,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696,308.16元;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614,197.54元。现集中披露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如下表:

  ■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披露的涉诉案件主要为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鉴于大部分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28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内蒙古华菱、佘松鹤、李春、刘志焕、王宇英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2,477,322.53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内蒙古华菱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一审案件受理费233,47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6,739.00元,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201,73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二审受理费233,473.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764.00元,李春、刘志焕、王宇英负担230,709.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8),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内蒙古华菱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蒙古华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2,428,818.53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32,428,818.53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为,“内蒙古华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2,477,322.53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32,477,322.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佘松鹤对内蒙古华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佘松鹤、李春、刘志焕、王宇英对内蒙古华菱的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佘松鹤、李春、刘志焕、王宇英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华菱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47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6,739.00元,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201,73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二审受理费233,473.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764.00元,李春、刘志焕、王宇英负担230,70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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