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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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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2021年度,公司跨期确认收入1464.11万元。其中694.19万元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22年,769.92万元的履约完成时间为2020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2、部分研发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

  公司在2021年报监管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以开发阶段的通过“设计评审’为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但公司CW-40无人机系统项目、大鹏PH-25无人机系统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均晚于设计评审通过时点,研发费用未资本化金额149.48万元,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6月8日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但未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告[2021]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4、对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的披露不准确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3月底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但公司在《2021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置换完成时间为2021年2月,披露信息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任斌、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内幕信息登记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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