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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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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鉴于2022年度公司未满足《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该预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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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归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1、智能制造行业情况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21世纪以来,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在制造业的广泛应用和一体化制造创新的不断发展引发全球制造业产业变革,制造业对生产设备和系统的自动化、智能化需求越来越强烈,智能制造正在重塑制造业的发展路径、技术体系和产业形态,推动全球制造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根据中经视野研究院的数据统计,在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2020年全年球智能制造市场规模为2,147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快速增长至3,848亿美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2.38%。

  2015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并随后出台了11个配套的实施指南、行动指南和发展规划指南,在行业形势及国家政策推动下,我国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迅速。根据《“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中国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普及数字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初步实现智能转型;到203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普及数字化,骨干企业基本实现智能转型。“十四五”期间智能设备将迎来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国家对智能制造的大力支持,我国智能制造行业保持着较为快速的增长速度,近年来,产值规模已经达到15,000亿元。

  2、智慧城市系统集成行业情况

  智慧城市是新时代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赋予了数字时代智慧城市发展更多新的内涵,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已成为智慧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各部门协同推进和各地方持续创新实践,我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大幅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城市进入全面数字化阶段,智慧城市相关的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加速投入。根据IDC发布的《全球智慧城市支出指南》,IDC预计2023年全球智慧城市技术相关投资将达到1,894.6亿美元,中国市场规模将达到389.2亿美元。

  在新兴技术迭代更新的推动下,平安城市、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等一系列重大项目的推进也有力促进了安防产业的发展,智慧化成为安防行业发展的主流形式。尽管受到政治经济等各项因素的影响,智能化的潮流仍持续影响安防行业并助力行业维持正增长。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统计分析,2020年中国智能安防软硬件的市场规模达453亿元,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达到13.3%,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增至913亿元。

  3、安保运营服务行业情况

  据GIR(Global Info Research)调研,2021年全球保安服务收入大约6,391,000.00万美元,预计2028年达到12,266,000万美元,2022年至2028年期间,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10.6%。据中研研究院《2020-2025年保安服务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显示,从世界安保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安保行业的规模会不断扩大,原因:一是全球私有化趋势进一步扩大,将导致安保服务进一步外包,特别是原来政府安保业务外包给市场,新兴国家市场的表现会更加抢眼;二是工业化趋势会进一步持续,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会不断增加,这势必将增加安保产业的市场份额;三是全球城镇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人口更加集中,而安全隐患也会进一步增加。四是全球中产阶级群体会进一步扩大,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需求扩大。

  根据Freedonia机构的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私人安保服务市场规模大概3,310亿美元,至2022年,全球安保市场将保持6%的增长速度。根据2022年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平稳发展,超七成受访企业维持或扩大现有对外投资规模;超八成企业对未来对外投资发展前景持较为乐观态度;约九成企业看好RCEP国家投资机遇。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对外投资平稳发展。全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7,859.4亿元,增长7.2%。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增长7.7%,占比保持在17.9%。对外承包工程稳定发展,完成营业额1.0万亿元人民币,增长4.3%,新签合同额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比2021年增加59个。伴随国家在国外投资合作的项目日趋增多,资金规模逐渐扩大,中国公民在国外的经商建设活动日渐频繁,同时受国际政局影响,对安保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情况: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智能硬件制造、智能系统集成和安保运营服务的综合服务商,能够为客户提供覆盖“工业安全、信息安全、人身安全”等的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布局涵盖智能硬件生产、智能系统集成、工程施工、安保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公司在内地各大主要城市开展智能硬件生产及系统集成业务,并在香港、澳门、泰国及大洋洲设重要子公司开展安保运营服务,主要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于金融、医疗、交通、科教、地产等领域。

  1、境内业务板块

  近年来,随着智慧城市建设在各个领域普及应用,公司将各内地(指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子公司的优质项目资源进行整合,围绕智慧城市的智能系统集成业务,重点深耕“智能交通”、“智慧医疗”、“网络信息安全”三大领域,并设立三大事业部统筹各子公司的业务方向。内地智能硬件制造板块,则主要从事智能安防和智能家居等硬件产品设计及生产,是智能系统集成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公司内地业务情况如下:

  (1)智能硬件制造

  公司智能硬件制造板块的子公司,主要研发和制造物联网传感器、智慧家居产品、专业安防设备,是新国标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制定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专家组重要成员。产品主要有智慧消防报警器产品、安防报警器系统产品、智能家居传感器产品、华为智选生态产品、周界防范产品、安全类探测器、智慧消防报警设备、智能门禁控制产品、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产品、访客登记产品、人行道闸产品、人体测温设备、输电线路监测专用摄像机产品、网络高清智能摄像机产品、车(船)载监控摄像机产品、高空瞭智能摄像机产品、智能高清布控球产品、5G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电力AI智能巡检系统、在线监测云台摄像机(多目组合)、输电线路三跨视频监测终端、高清AI一体化布控球、网络高清热成像布控球、高清便携单兵手持终端、AI智能驱光驱鸟云台、物联微拍机及相关软硬件配件等。公司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产品输出世界各地,广泛服务应用于多个行业领域,与华为、海康威视、霍尼韦尔、融创等知名品牌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2)智能交通

  公司的智能交通业务板块,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整合交通指挥平台、视频监控、电子警察抓拍、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发布、车载云台监视、智能公交、机场铁路等子系统,实现了交通运行检测、交通运输分析、国民出行分析、交通战略决策等功能的融合,使交通管理更智能化、精细化,提高了交通部门的决策分析能力和调控管理能力,提升了公众出行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现在建或已成功应用于苏州市公安轨道应急指挥中心警用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黄天荡线网指挥中心NCC集成项目、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春申湖路交安监控项目、徐州轨道交通2号线视频监控项目、济南轨道交通R2线信号系统项目、成都市娇子公交停保基地运营智能信息化及系统集成项目、成都市国际商贸城公交枢纽站公交运营智能信息化及系统集成项目,沪通铁路张家港高铁站站房综合体信息化项目等。

  (3)智慧医疗

  公司重视关注现代医疗每个环节,将智能化技术引入医疗业务板块,打造整体化智慧医疗解决方案。该方案囊括医院业务信息系统(网上预约、自助挂号、自助付费、智慧导诊、医院信息系统、实验室信息、影像管理、大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医疗常规净化系统(产科、实验室、层流病房、洁净手术部、重症监护室ICU、消毒供应中心CSSD)、医院安全防范系统(人员车辆出入控制、视频安防、异常自动报警、紧急广播、可视化电子巡更、全区域无线对讲)、楼宇控制系统(楼宇自控、综合布线、网络建设、信息发布、能源管理、环境监测)等,可为医疗工作者和病患创造更加舒适、便利、高效的现代化医疗环境。现在建或已成功应用于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甲)净化项目,武汉市常青花园综合医院(三甲)净化系统项目,梧州市工人医院(三甲)净化及智能化项目,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实验室项目,广元市度众颐养园(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智能化项目,上海崇明区方舱医院智能化项目等。

  (4)网络信息安全

  公司的网络信息安全业务板块可为政府、学校、银行等机构的信息化安全保驾护航。公司主要通过安擎数据分析系统(海量数据收集、智能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自动化联动)和安视威胁管理系统(安全攻击防范、设备和资产管理、设备安全准入控制、设备可控性检测、视频设备风险漏洞报警)构建了一套成熟完善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将应用与防御并重,实现了前端网络设备与应用设备的迅速整合,提升了网络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让网络全栈感知、安全无忧。现在建或已成功应用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治安监控系统项目,昆明市公安局互联网信息监控中心项目,宁波市及下辖鄞州区人防工程智能化项目,苏州市吴中区天眼系统监控项目等。

  (5)其他智能系统集成业务

  除上述重点发展业务之外,公司还从事智能建筑、公共安全、智慧教育等类型的系统集成业务。

  智能建筑系统包括综合布线、楼宇自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音频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安防系统、IBMS、大数据分析平台等,落地于酒店、商业综合体、文体综合体、社区等各类建筑中,使运营变得更加简单高效,让消费者拥有更好体验,如陕西煤业西安总部研发基地智能化项目,习酒文化城、李子春包装物流园智能化项目,上海融侨中心(城市文创地标性项目)智能化项目,天津国际会展中心智能化项目等。

  公共安全方面,公司结合公安、安监、监狱、消防、社管、环保等部门的实际需求,打造综合性公共安全一体化平台,协助各部门进行事前监测、事中指挥调度及事后评估管理,从而提升城市与乡村的常态运营、应急处理和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常规、垫资分期、PPP等多种建设模式,提供定制化服务,满足“平安城市”、“天网工程”、“雪亮工程”中治安、区域、交通、应急指挥等管理和监控需求,如苏州市吴中区天眼系统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综合指挥室项目,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活水联控联调系统项目,余姚市看守所智能化项目等。

  智慧教育系统包括收费管理、智能排课、接送服务、工资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考勤管理、人事管理、经营核算等。以各种应用服务为载体,将教学、科研、管理和校园生活充分融合,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优化学校资源分配,促进现代化网络信息教育进程发展,如苏州市西交利物浦大学校园智能化项目,苏州大学在建校区智能化项目,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场馆智能化项目,河北省保定市(雄安新区)安置房配套小学及幼儿园智能化项目,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实验室系统集成项目等。

  2、境外业务板块

  公司境外业务(是指包括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主要以安保运营服务业务为主,通过在香港、澳门、泰国及大洋洲等地的子公司,为各地区及国家的政府、公共设施、大型企业、零售客户等提供安保物流、安防科技以及人力安防等服务。各境外子公司均在当地拥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服务经验,也是公司战略布局安防、安保全产业链的重要环节。

  公司位于香港的下属公司成立于1977年,是香港仅有的两家三证齐全(人力安保、武装押运及电子安防运营牌照)的保安企业之一,同时具有一类危险品许可证(License for Category 1Dangerous Goods)、保安人员许可证(Security Personnel Permit)及枪支弹药持有许可证(“License for Possession”of firearms and ammunition)等CIT服务必须的资质;澳门卫安成立于1990年,持有澳门警卫服务和武装押运的牌照,是澳门少数的资质齐备的保安公司,主要从事人力安保和武装押运等业务;公司位于泰国卫安最早业务始于1996年,长期专注于泰国地区人力安保服务,并按照国际化服务标准及当地行业规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服务及培训体系,具有人力安保培训的业务资质,使保安服务的员工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1)武装押运业务

  武装押运业务主要是为现金及贵重物品的转移提供物流管理服务,包括现金及贵重物品的武装押运运输、存管、清点、转移等等。为了保障现金及贵重物品运输的安全性以及存储的安全性,包括香港、澳门等地的下属公司不仅具备相关武装押运的运营资质,还具备完备的运输工具、防护设备、员工资质以及严格安全防护操作准则。

  境外子公司在现金管理及贵重物品物流管理方面,配备超过130辆高规格装甲车,600余部防护枪械,每日为大至各类金融机构,小至零售商铺的营业网点提供现金及贵重物品的清点、转运、互换及存储服务。在香港公司的现金处理中心(金库),拥有完善的现金点算、分类、核实以及存管系统,不仅确保现金及贵重物品处理过程在高度安全的环境下完成,还能提供安全、高效的分拣及投递业务;澳门卫安也根据银行金库标准建立了全钢金库。押运方面,通过武装押运车及武装押运团队保障转运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存储方面,TRI-GUARD全自动智能保险箱引进了先进智能系统,为客户提供给银行金库级标准保险。

  (2)智能安防业务

  境外综合安保运营服务还涉及在客户端为其提供综合智能安防服务解决方案,包括提供电子安防系统方案、智能身份识别方案、网络信息安全方案、CCTV监控系统、视频分析服务方案以及零售分析方案等。安防科技业务实质是将安防、安保设备进行智能化的系统集成,并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地设计综合安保运营方案并实施,同时还会根据需要提供后续的设施管理和维护服务。

  近年来,随着内地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在安防系统集成领域,内地的智能化、数字化的服务方案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公司内地智能系统集成业务经验与境外安防业务可以形成良性互动,内地安防科技的技术方案也能为海外业务提供技术支持。目前,香港卫安、澳门卫安的下属公司均可提供安防科技服务。新的业务发展方向上,公司逐渐加深与科技服务的融合,尝试部署如香港与CSD–Govt合作的生命传感器、泰国与CPN合作的消毒机器人等项目。在大洋洲范围内,公司持续寻找与本土企业的合作机会,以期获得更多政府的招投标项目。

  (3)人力安防业务

  公司境外业务中,人力安防包括人力安保、安全护卫以及安保培训业务等。下属的境外子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积淀,形成了长期、短期的人力安保服务服务方案。长期人力安保主要包括提供定点安保、武装安保、个人安保等服务;短期人力安保主要包括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护卫、特定人群疏散以及人群管理等服务。

  人力安防服务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差异化的服务方案设计,卫安控股的人力安防服务对象包括大型连锁零售商超、购物中心、银行、学校、医院、场馆、州政府、机场等;泰国卫安则主要为航空公司、机场、酒店、商场、物业等客户提供安保系统解决方案,以航空公司为例,则主要提供客户安全检查、行李保管寄存、滞留人员监察、地勤服务等机场配套服务,业务遍及泰国各个地区。

  安保业务培训方面,香港卫安拥有经过专业认可的保安警卫培训计划,能提供受认可的基本警卫资格;泰国卫安具有人力安保培训的业务资质。安保培训能够为各下属境外公司提供优秀的安保人才,还能为公司带来广泛的客户资源,也是各公司在人力安防领域被行业认可的重要标志。

  公司下属的香港卫安、澳门卫安、泰国卫安及卫安控股不仅能为大型活动提供安保服务,也在各自擅长的领域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的人力安防服务。如香港卫安为香港机场提供行李寄存、机场退税等服务;而泰国卫安通过长期为泰国各大航空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已经与泰国各大航空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

  ■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2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42亿元,较2021年同期增加0.88%,主要系2022年安保系统集成收入和安保运营服务收入增加所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6亿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因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吴博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不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6)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详见2023年4月15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破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安科《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283,020,992股增加至2,810,00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变更。同时,根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裁工作细则》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均已消除,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228,191,637.62元,实收股本为2,810,00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博文、查磊、李凯回避表决。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拟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核和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文件,上述授信总额度内的融资事项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以上授信额度并非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44)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查磊回避表决。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5)详见2023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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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 现金管理计划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在计划额度内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 现金管理投资类型: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计划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 现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现金管理计划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实现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银行账户资金开展现金管理进行授权。

  2、现金管理的额度

  可利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可购买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及进行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4、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使用银行账户上暂时闲置的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

  5、现金管理期限

  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现金管理的实施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实际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决定、调整具体购买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为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授权,系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营运资金出现短期闲置情形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取得一定理财收益,并非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取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措施

  1、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评估、筛选现金管理项目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可购买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实施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风险提示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严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评级低的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影响,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期。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2023年度拟利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本次现金管理计划授权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议案。

  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1000.00万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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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王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监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次续聘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6,550.00万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其中,拟授予股票期权为1,015.00万份,行权价格为2.00元/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5,535.00万股,授予价格为1.25元/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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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4)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3)截至2022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规模

  (1)2021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309,837.89万元

  (2)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3)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4)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449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5.10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5)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生刚,注册会计师,于201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于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年10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生刚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22年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已整改完毕,不影响目前执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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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1)本期审计费用26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上期审计费用26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对该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的良好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表示满意。同意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并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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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破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安科《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283,020,992股增加至2,810,00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变更。同时,根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规,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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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上述修订如因增加、删除章程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其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其附件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内容。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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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公司不存在其他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据此,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上交所将依据规则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公司申请能否获得上交所同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事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在上交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1 关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2021年年度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44,512.47万元,根据《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二)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1.2关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1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138号)。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1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3年4月1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58号)。经审计,截至2022年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5,912.03万元。上述财务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转正,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 9.3.6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2.2 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保准无保留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58号)以及《出具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6234号)显示,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已转正、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的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故公司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四、风险提示

  上交所依据规则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公司申请能否获得上交所同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事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交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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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28,336,827.5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2023-005),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周德贤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周德贤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周德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奖励对价、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周德贤支付股权转让款13,165,720.00元;

  (2)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周德贤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以1,995.00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17日以1,675.80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1,615.80万元为基数、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以1,565.80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7月15日以13,365,720.00元为基数、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3,165,720.00元为基数);

  (3)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周德贤赔偿律师费17.50万元;

  (4)驳回本诉原告周德贤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0,283.0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368.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2、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06民初17142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15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鄂0106民初171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52.00万元。

  案件受理费45,4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0,460.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执行异议申请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合计4,846,518.00元(详见公告:2021-025)。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二审法院已出具【(2022)京02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2)京0106执5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2022-060)。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2022)京0106执异1036号】,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6执53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06执异10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的追加请求。

  4、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基础运营设备(弱电智能化)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苏0506民初49号】,请求判令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890,307.1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苏050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0.00元,律师费980,000.00元、保全保险费5,126.00元,诉讼费43,85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以上共计11,033,981.00元。被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500.00万元,尾款6,033,981.00元由被告于2023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

  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加付违约金500.00万元,并有权就被告应付的11,033,981.00元中未付部分及违约金500.0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5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8,855.00元,由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实际由被告承担,已在协议第一项中予以列明,原告垫付款本院不再退还)。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2022)苏0505诉前调19号】和【(2022)苏0505诉前调53号】,请求判令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505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万元)、保全保险费10,089.20元(两案),保全费10,000.00元(两案),合计11,020,089.20元,分两期履行,被告于2023年3月1日前支付2,020,089.20元,于2023年6月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9,000,000.00元;

  (2)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起诉金额及违约利息合计25,000,0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扣除已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纠葛。

  (5)案件受理费166,800.00元,减半收取83,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8,400.00元,由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诉讼费83,400.00元由被告直接缴纳至法院账户。

  6、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30民初2321号】,请求判令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诉讼费等(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黔0330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17,340.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0%计算);

  (2)驳回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7、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渝0151民初6733号】,请求判令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0151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396,814.26元;

  (2)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工程款抵房协议》的违约金839,681.00元;

  (3)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8,396,814.26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8,396,814.26元范围内,对重庆市天喜豪生大酒店项目以及铜梁万达广场项目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3.25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8,323.25元,由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8、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0106民初23260号】,请求判令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18,410.95元及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川0106民初232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18,410.95元;

  (2)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4,718,410.9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9、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1421民初5644号】,请求判令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563,860.8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已出具【(2022)川1421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14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况: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54,224.73元及以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苏0281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二审法院已出具【(2022)苏02民终588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281执18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1,142.7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财产。

  11、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撤诉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沪0115民初72128号】,请求判令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和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115民初7212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张玉锐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锐

  原审第三人:陕西志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玉锐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退还原告定金及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2-060)。一审法院已出具【(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陕01民终76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00元,由上诉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

  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件状态:破产重整裁定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关于取回租赁物的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其要求,产生了取回权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豫12民初47号】,请求判令原告享有破产债权共计人民币155,135,312.35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12破2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申请费300,000.00元,由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李志平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李志平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李志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民初2562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39,127,475.8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鄂0106民初1613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28,144,0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重庆百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百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重庆百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桂0403民初2968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2,511.58元,并以工程款982,511.5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为6,278.52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杭州慧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慧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杭州慧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海预民字第6842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开发服务费765,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78,153.77元(按5%/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苏0404民初1106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等610,740.00元并给付违约金136,858.10元,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6、苏州焦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焦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苏州焦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苏0508诉前调1981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俩被告支付货款76.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合同纠纷,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京0106民初30523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1,012,384.68元合同款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2月28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暂计1,172,684.5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654                                                  公司简称:*ST中安

  (下转B0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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