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8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闫文为会议主持人。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股份18,421,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8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421,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8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462,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958,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05%。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唐晓韬、曹管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关联方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唐晓韬、曹管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