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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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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公告

  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公告

  根据2023年4月11日发布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原定开放期为自2023年4月13日(含该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该日)。

  为了更好的保护持有人利益,做好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根据《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公司决定于2023年4月13日提前结束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当日的有效申购、赎回将全部予以确认,并自2023年4月14日入下一个封闭运作周期。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以在2023年4月13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本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从2023年4月14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并修改

  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4日起调整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费率。根据前述事项,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托管费率的要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由0.1%调整为0.05%。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三、《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3年4月14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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