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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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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09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9,745,8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裁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年4月11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内29民终13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案上诉人,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本案被上诉人)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2023年1月5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韩锦公司的起诉。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2022-039、2023-005、2023-006。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内29民终13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韩锦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虽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指向具有同一性,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尽相同,韩锦公司后诉中提出的废盐水处理装置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亦未在前诉中主张及实体处理,故本案不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一审认定韩锦公司构成重复起诉不当。裁定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裁定已经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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