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4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沪港通下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及更新2023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对港股通交易日的相关调整,为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作,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安排进行调整,于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旗下部分参照公募基金运作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如有)。

  一、 适用集合计划范围

  ■

  二、 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间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沪港通下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23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及更新2023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下列节假日期间不提供港股通服务。

  ■

  重要提示:

  1、上述日期已剔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重合的日期。

  2、上述日期不提供港股通服务期间,当日全天均将暂停上述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如有)业务,并自上述日期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集合计划的上述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如遇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如有)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4、关于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为准。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至12月29日(星期五)是否提供港股通服务,将待中国证监会关于2024年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确定后由本公司另行通知。

  5、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如有)带来不便。

  如有疑问,可通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网站www.gfam.com.cn或者拨打广发证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0)95575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法律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4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5月4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日常申购业务

  2.1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自2023年3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详见管理人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每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份额。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集合计划账户内剩余的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A类份额适用赎回费率 C类份额适用赎回费率

  N<7天 1.5% 1.5%

  7天≤N〈30天 0.75% 0.5%

  30天≤N〈180天 0.5% 0%

  180天≤N 0%    0%

  对于A类份额,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于C类份额,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转换业务

  4.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