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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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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已经或预期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

  (4)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5)公司拟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后,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二)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1SZAA20185号、XYZH/2022SZAA20217号及XYZH/2023SZAA2B016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下文中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利润表(1)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注销上海筑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筑博设计注销全资子公司上海筑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注销之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2)注销深圳市筑博智能机电顾问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筑博设计注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筑博智能机电顾问有限公司,自注销之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2、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1年,公司未发生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变化情况。

  3、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0年,公司未发生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变化情况。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财务指标如下:

  ■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期末无形资产-期末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2、公司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

  3、公司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资产及占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87,905.97万元、200,113.87万元和200,274.4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160,533.21万元、160,289.18万元及162,616.5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43%、80.10%和81.20%。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合同资产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27,372.76万元、39,824.69万元和37,657.8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57%、19.90%和18.80%。公司的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使用权资产。

  (2)负债结构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负债及占总负债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73,550.62万元、73,275.97万元和63,608.5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73,278.16万元、69,113.19万元和60,317.58万元,占各期末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63%、94.32%和94.83%,是公司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的流动负债主要由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账款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分别为272.45万元、4,162.79万元和3,291.01万元,占各期末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37%、5.68%和5.17%。公司的非流动负债包括租赁负债和递延收益。

  (3)偿债能力分析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19倍、2.32倍和2.70倍,速动比率分别为2.19倍、2.32倍和2.70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逐年提高且维持在合理区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9.14%、36.62%和31.76%,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良好。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9.90次、7.02次和3.93次,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增加较多。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6,023.15万元、102,621.48万元和87,631.87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3,840.65万元、17,146.61万元和14,954.06万元。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所下滑,主要系下游房地产行业调控以及项目验收确认进度有所延迟所致。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后,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3)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截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前,公司总股本为164,592,000股,其中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回购注销的208,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扣除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64,384,000股。

  公司拟以总股本164,38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740,000.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102,8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61,722,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61,722,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64,592,000股。

  (3)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50,000,000.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20年、2021年现金分红及2022年拟实施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鉴于公司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80万股(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相应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形的声明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一般失信企业、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七、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2023年4月

  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筑博设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45.64万元、11,039.79万元和9,055.9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347.12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9.14%、36.62%和31.76%,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575.42万元、4,185.61万元和6,256.68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正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3SZAA2B0166号)中指出,公司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信永中和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设计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医疗建筑服务中心项目”、“双碳建筑服务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面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当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当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45.64万元、11,039.79万元和9,055.9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347.12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设计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医疗建筑服务中心项目、双碳建筑服务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也无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次发行,且分别假设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2024年6月30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15.13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4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4,954.0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055.92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年同期持平;(2)较上年同期增长10%;(3)较上年同期增长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6,438.40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2024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测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但需要提示投资者,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持续加强设计研发,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规律、深耕主营业务、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核心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各项政策鼓励和提拔青年核心技术和管理人才,打造出一支专业过硬、高效协作的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第七节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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