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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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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73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公司债券。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批复有效期内实施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等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23年4月7日下午14: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南街六号院3号楼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名,代表31名股东,代表股份1,110,076,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8名股东,代表股份1,029,826,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7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80,250,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2%。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202,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1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109,67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24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8,800,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2%;反对246,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2、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109,67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24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8,800,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2%;反对246,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3、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109,67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24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8,800,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2%;反对246,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4、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109,67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24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8,800,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2%;反对246,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弃权1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5、审议《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109,83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246,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8,956,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8%;反对246,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弃权0股。

  6、审议《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9,202,327股(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98,954,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8%;反对248,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8,954,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8%;反对248,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弃权0股。

  7、审议《关于2023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052,296,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49%;反对57,780,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1%;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1,422,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53%;反对57,780,1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447%;弃权0股。

  8、审议《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调整及新增担保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0,076,931股。同意1,078,092,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87%;反对31,984,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3%;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7,217,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81%;反对31,984,7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19%;弃权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赵垯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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