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交易税费与中介费用、补充流动资金和/或偿还有息债务等。具体如下:
■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及资金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有效期为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同意注册的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各项议案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编制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公告。
(四)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预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超过公司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5%。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标的公司2021年财务数据占上市公司2021年财务数据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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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控制合肥维信诺,合肥维信诺各项指标按照100%计算。
注2: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大华为上市公司出具了2021年审计报告,上表数据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后的2021年数据。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公司团队代表形成的一致行动体。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维信诺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已在预案和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作出特别提示;
二、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前,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九)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一)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二)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托”)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受让长城信托持有的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河北显示基金”)10亿元份额,成为河北显示基金有限合伙人,转让价格为约人民币100,541.67万元(此金额为按照2023年1月16日为基金份额截止转让日的初步测算数据,具体以完成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长城信托全部收取上述转让价款当日计算为准)。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至今,公司交易的上述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且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方控制,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