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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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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参股公司分别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1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参股公司分别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公司参股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2月28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你公司作为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因执行司法判决通过司法拍卖和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启迪环境7,7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其中集中竞价处置的200万股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在湘潭项目中初始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你公司续建,并在建成后由你公司使用,但双方未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手续,你公司也未向启迪环境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4月你公司与启迪环境、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约定你公司欠付启迪环境建设费本金及利息合计7,489.13万元,将分9期进行偿还,最后一笔还款日为2024年2月28日。按照协议约定,你公司应于2022年8月31日、11月30日和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第三期至第五期本金及利息合计2,770.92万元,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仅支付100万元,存在逾期未偿还资金占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解决资金占用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向股东单位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各方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督促关联方加强整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充分维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参股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的情形,公司不涉及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1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2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一波、张仲华、王志伟、万峰、文辉、李星文: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启迪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

  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虛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

  (一)宜昌项目:全称宜昌市生态环保PPP项目(以下简称:宜昌项目)

  经查,启迪环境在宜昌项目所涉及的6个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及3个污水厂的新建项目确有发生,但启迪环境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等原始凭证虛增成本及收入。入账原始凭证与真实合同、公章、施工时间、结算金额上均不符。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39,007,498.20元,主营业务成本181,312,612.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4,650,7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1,764,658.52元。

  (二)吉首项目:吉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吉首项目)。

  经查,启迪环境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不实,其中分包商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入账凭证为伪造,公章、合同编号、内容、数量均与实际不符;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曾参与过上述工程,结算单据为完全伪造。启迪环境通过伪造上述原始凭证,将2018年实际发生的一部分成本及收入,提前在2017年进行确认。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91,873,477.48元,主营业务成本328,503,603.61元;虛减2018年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306,450.45元,主营业务成本12,657,454.55元。

  (三)荆州项目:全称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

  经查,启迪环境从未进行荆州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成本入账依据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7年成本及收入。

  导致启迪环境于2017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2,072,072.07元;主营业务成本21,981,981.98元。

  (四)南宁项目:全称为南宁市武鸣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以下简称“南宁项目”)。

  经查,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已于2019年解除。项目公司在2018年未实质性开工。启迪环境通过伪造的《分包合同》《产值确认表》及《成本工程验收单》,提前确认了2018年成本及收入。导致启迪环境于2018年虛增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428,181,818.18元;主营业务成本303,681,818.17元。

  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

  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

  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访谈记录、情况说明、项目入账凭证、产值确认表、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启迪环境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启迪环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三款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二、对文一波、张仲华、王志伟、万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文辉、李星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辨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的情形,公司不涉及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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