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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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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3-01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2021年12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2022年5月1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45)。2022年10月8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73)。

  二、进展情况

  近日新大洲投资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下发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3)内0782执614号),其中《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2 民初42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等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5、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为新大洲投资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案。针对本案,新大洲投资拟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处置该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3)内0782执614号);

  2、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2021)黔2301民初13618号);

  3、孟宪伟劳动仲裁案之《仲裁申请书》;

  4、盐城中立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

  5、郭玉兵、王其家、李鹏、张金松、叶宝莲、吕维捷、任永东、赵岳平、左进、黄秋萍、薛海军、朱如华、宋颖共1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

  6、唐伟伟劳动争议案之《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8 民初23176 号);

  7、江山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2)琼民终23号);

  8、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3)内07民终389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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