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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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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9,400,570,897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68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是中国现代化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享有“新中国钢铁工业的摇篮”之称的鞍钢集团的核心子企业。公司主要从事钢铁制造业,拥有鞍山、营口、朝阳三大主要生产基地,构建了“基地间统筹协同,基地内集中一贯”高效协同的多基地发展格局。同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和加工配送服务网络,并依托鞍钢集团在海外的销售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公司产品结构多元,拥有热轧卷板、中厚板、冷轧板、镀锌板、彩涂板、冷轧硅钢、重轨、型材、无缝钢管、线材等比较完整的产品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机械、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电力、铁路、船舶、汽车、建筑、家电、航空等行业。

  公司同时注重发展与钢铁主业相关的碳材产业、绿色能源、电子商务、清洁发电等新兴产业。能源科技与美国空气化工产品公司合资组建新能空气产品公司,与中集集团合作焦炉煤气制LNG联产氢气项目开工建设,为公司布局清洁能源产业生态链、打造“绿色新鞍钢”目标迈出坚实的一步。

  公司注重强化科技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力。制定优化科技管理提升创新能力实施计划,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发布第二期科技领军计划,聘任领军人21名,并开展173项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鞍钢股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强度安全壳板研制》等29个国家课题、4项国家专项配套科研项目、1项国家“高性能结构钢”重点新材料产业链技术能力提升项目通过验收。

  公司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实现资源减量化、排放无害化、能源清洁化、环境生态化。公司大力拓展节能减排新技术,全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源体系,推动绿色制造。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百万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百万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没有重大变化。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17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2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7.90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1477.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 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 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2年1月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8. 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 2022年11月23日,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11. 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1月26日届满。

  2.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7.9050万股。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7.90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

  注:1.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已回购注销张红军先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4.6万股。根据2022年1月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及将于2023年5月29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已回购及拟回购注销本次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169名其他核心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1.7035万股。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自2021年1月9日公司披露《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至本公告日,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因离职等原因造成了激励人数和激励数量的变动,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关手续:

  2021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首次授予拟定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或个人拟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等原因,由182人减少为17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60万股变更为4,680万股。

  2021年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完成了17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6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2021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万股。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2月25日回购注销完成。

  2022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部分的10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形,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4.0931万股。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2月10日回购注销完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9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为0.8,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2.8370万股。

  综上,合计172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7.9050万股。

  公司后续将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72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人数为172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1477.9050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达到要求,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2名激励对象的1477.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172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2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报备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3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批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月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八)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2年11月23日,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十一)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及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

  1.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异动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离职所属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9名因辞职或因工作调动、退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098,670股A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工作调动、退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2元/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36元/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因辞职人员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85元/股(因目前公司股票市价高于授予价格,上述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85元/股)。

  2.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处理。因2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为0.8,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700股。因目前公司股票市价高于授予价格,上述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85元/股。

  公司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28,370股,回购资金总额为2,216,868.80元。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1,128,37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400,979,520股减少至9,399,851,15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9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部分达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28,370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9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部分达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28,37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原因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备查文件

  1. 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 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408,623股库存股。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3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批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完成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1.0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均包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将用作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回购报告书》。

  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止2020年12月24日,公司已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52,450,0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回购最高价格人民币3.27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人民币3.0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165,655,091元(不包含交易费用)。

  二、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情况

  2020年12月份,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A股股份52,450,023股,计划用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共计授予股票数量为52,041,4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408,623股库存股,需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若上述议案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拟变更为9,399,851,150股。本次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08,623股库存股,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399,851,150股减少至9,399,442,52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库存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七、本次注销股份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备查文件

  1. 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九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 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衍生品交易概述

  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2023年,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

  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该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计划2023年度进行套期保值的最高保证金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7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有关规定,该事项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衍生品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品种

  铁矿石、动力煤、焦煤、焦炭、螺纹钢、热轧卷板、有色、合金等产品。

  2. 交易原则

  依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在采购和销售指标的90%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考虑到期货市场杠杆率及金融风险,资金使用规模控制在40%以内。

  3. 交易品种与数量

  2023年度各品种的套期保值量为:钢材不超过136万吨,铁矿石不超过500万吨,焦煤、焦炭和动力煤合计不超过460万吨,有色金属不超过2.28万吨,铁合金不超过8万吨。

  4. 保证金最高金额

  根据最高持仓量确定最高保证金,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年度最高保证金为7亿元。

  5. 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开展期货交易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6. 交易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合法交易所进行场内期货交易业务,无场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7. 交易工具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选用的工具为期货。

  8. 有效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三、内部控制与管理

  1.管理制度与监督

  公司制订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了期货交易监督部门,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 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因期货交易所交易制度设计完善、涉及的期货合约成交活跃、保证金监管严密,所以公司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和资金风险较小。鉴于期货的金融属性,交易合约价格走势可能存在阶段性的与基本面的反向偏离,导致不利基差(期现价差)的发生而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但从一般规律来看,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总体上趋于一致,因此基差风险属可控范围。

  控制措施:

  (1)公司为规范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条件、交易的实施,资金管理、头寸管理等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与期货交易部,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公司的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方案、交易管理进行决策与交易;

  (3)具体操作上,交易指令严格审批,交易资金严密监管,指令下达与交易下单分离,持仓情况透明化,动态风险预警报告等,均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公司坚决禁止投机交易。

  3.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策略说明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各业务单元自营现货保值、避险的运作,严禁以投机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套期保值头寸控制在现货库存合理比例以内。针对现货库存适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套保。在制定套期保值计划同时制定资金调拨计划,防止由于资金问题造成持仓过大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根据期现结合的亏损情况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造成严重损失。

  四、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

  公司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期货保值业务有利于企业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波动风险,有助于调节市场供求,减缓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预期,有效抑制市场供求失衡和非正常价格波动,有利于形成即时反应市场供需情况的价格参考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套期保值业务可以为公司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贸易流转通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经营活动的稳步发展。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反映。公司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暂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

  六、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公司建立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 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七、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 独立董事意见;

  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信永中和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和内控审计。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拟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立信是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

  2021年度立信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7.19亿元,其中有6家A+H股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军书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 顾欣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石爱红

  ■

  2. 诚信记录

  ■

  上述事项不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产生直接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 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师的议案》。截至2022年度,信永中和已连续5年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2022年度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信永中和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和内控审计。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拟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立信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鉴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师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审查,认为立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且审计团队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公司现有董事8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张红军先生、王保军先生、田勇先生对上述事项回避了表决。

  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及金额上限乃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四个协议以下合称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载的内容与交易金额预计上限而作出,因此不需要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预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上限为人民币86,448百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8.7%。

  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金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见本公告第“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部分内容。注:

  1. 鞍山钢铁指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 鞍钢集团指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持股30%以上的子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简称本集团)]。

  3. 鞍钢财务公司指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4. 鞍钢资本控股指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下转B2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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