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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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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星期五)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40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大厦5317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长陈跃华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关山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出具了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议案进行逐项表决,通过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8,800.00万张(含本数)。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3、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0.00万元(含88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5、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6、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8、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0、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不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3、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为包括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除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6、锁定期安排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88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保交楼、保民生”相关政策要求,募集资金投资均投向房地产项目的住宅部分,均已取得首批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预售。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9、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3)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1、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融资情况等编制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与分析,编制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包括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公司编制了《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1),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同时,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2),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3),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并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事宜,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届时确定的募集资金托管银行、本次发行事项的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中,华侨城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华侨城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方可实施,相关审议及核准的结果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于2023年3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0万元(含88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华侨城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对象华侨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华侨城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与华侨城集团签署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2、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票面利率确定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甲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要条款及内容

  1、本次发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转股股数确定方式、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债券认购

  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债券,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量不低于100万张且不超过1,000万张。

  乙方同意,除因不可抗力或监管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无法实施外,本次发行启动后,不论本次发行过程中甲方向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是否完成,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认购。

  锁定期: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前提条件、支付方式与债券登记

  (1)本次发行与认购的前提条件

  ①本合同已经甲、乙双方签署;

  ②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

  ③甲方国资主管单位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④乙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

  ⑤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支付方式:前提条件全部实现且发行人启动发行后,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认购款项缴纳通知之后,按照认购缴纳通知要求将本次发行的认购款项以现金方式汇入本次发行专用银行账户。

  (3)甲方应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乙方登记为认购债券持有人的书面申请,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如因不可抗力或监管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继续实施,甲方应在有权证券监管部门发出该类书面通知或意见或相关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缴纳的现金认购价款全部退回给乙方。

  4、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认购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认定乙方认购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情形,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整改,则守约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5、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除本合同第五条保密、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

  (2)甲方国资主管单位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3)乙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

  (4)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东莞天鹅堡花园、宁波阳光海湾(45号地块及YGB-02-02地块)、无锡运河湾等9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目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竞争力。

  七、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华侨城集团之间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3,058,077.52元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情况为准。

  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0月底完成本次发行,并分别假设截至2024年4月30日全部未转股、全部完成转股两种情形。上述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8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亿元整),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且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8,201,793,91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40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日(2023年3月2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及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2023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2022年持平(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94,146.03万元以及-1,169,762.40万元);2)公司经营状况略微改善,2023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年均增长20%;3)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改善,2023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盈亏平衡,均为0元;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可转债持有人未来转股将使得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但由于募投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盈利增长速度短期内可能会低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的增长速度,从而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一家以文化为核心、旅游为主导、中国领先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型开发与运营商,主营业务包括旅游综合业务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东莞天鹅堡花园、宁波阳光海湾、无锡运河湾等9个房地产项目的住宅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符合“保交楼、保民生”的相关政策要求,且均已取得首批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预售。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现有业务相符。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同时正在努力研究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积极推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公司全面提升运营效率,运营能力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经过多年发展,公司构筑了成熟的成片综合开发模式,现有商业模式顺应经济发展需求与国家战略方向,具备极强的延展性和创新力,未来将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可以为募投项目的顺利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一)不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此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1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星期五)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华侨城集团大厦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7人,实到6人,董事长张振高因公务未能出席,委托副董事长刘凤喜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刘凤喜副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详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19);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与各主要关联方预计进行的各类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3-1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2024年度拟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2024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400亿元(包括银行、银行间和交易所融资产品、保债计划等融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2024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2024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400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2023-2024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2024年度拟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2022-2023年度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399.81亿元。在不超过上述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参股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金额进行调剂,亦可对新成立、新收购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2024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2024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2024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9%。对参股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同意公司2023-2024年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策。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2023-2024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ESG报告的议案》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ESG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逐项表决,通过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8,800.00万张(含本数)。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3、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0.00万元(含88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5、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6、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具体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8、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0、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不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3、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为包括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除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6、锁定期安排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88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保交楼、保民生”相关政策要求,募集资金投资均投向房地产项目的住宅部分,均已取得首批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预售。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9、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3)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1、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融资情况等编制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与分析,编制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包括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公司编制了《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1),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同时,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2),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3),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并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方案、发行条款、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与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若本次发行前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5、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发行的股份在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若本次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8、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协议等;

  9、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长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1、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事宜,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届时确定的募集资金托管银行、本次发行事项的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振高、刘凤喜、王晓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23年投资计划的报告》《关于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3-2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

  (七)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见下表:

  ■

  其中,提案5.00、7.00、11.00、12.00(12.01-12.22)、13.00、14.00、15.00、16.00、18.00、19.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

  上述提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

  其中,提案11.00至21.00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登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至2023 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 9:00-下午 6:00(非工作时间除外)。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三层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向赟

  联系电话:0755-26909069

  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电子信箱:000069IR@chinaoct.com

  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深市挂牌投票代码:360069   投票简称:侨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4、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表决指示(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上划"√"):

  ■

  注:

  1、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在本授权委托书中,股东可以仅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具体提案投票为准;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4、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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