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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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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3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预焙阳极”)、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炭材料”)、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锦旗”)、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炭材料”),以上公司均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嘉峪关预焙阳极、嘉峪关炭材料、重庆锦旗、创新炭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000.00万元、5,000.00万元、2,000.00万元、123,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46,600.00万元(含本次)、84,900.00万元(含本次)、24,500.00万元(不含本次)、121,224.09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245,382.3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5.94%;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48,373.4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6%。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3月份,公司为子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00亿元,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嘉峪关预焙阳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600.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4,300.00万元,嘉峪关预焙阳极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嘉峪关炭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4,900.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2,565.00万元,嘉峪关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重庆锦旗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50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86,000.00万元,重庆锦旗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创新炭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1,224.09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创新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聚鑫东路766号

  3.法定代表人:朱世发

  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嘉峪关预焙阳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二)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朱世发

  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嘉峪关炭材料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三)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铝产业园(倒班楼5号楼3单元1-1)

  3.法定代表人:李阳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电解用预焙阳极、石墨化阴极、石墨电极、铝电解用钢爪、铝合金、石油焦、氧化铝、煅后焦;销售:废阳极、铝锭、电解质(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余热发电。(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重庆锦旗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四)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张东公路东侧

  3.法定代表人:肖利峰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创新炭材料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授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嘉峪关预焙阳极,人民币3,000万元;嘉峪关炭材料,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五)《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牵头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保证金额:人民币9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的上述担保范围中。

  (七)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保证协议》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嘉峪关预焙阳极、嘉峪关炭材料、重庆锦旗、创新炭材料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45,382.3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5.94%,实际担保余额为648,373.4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45,382.3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5.94%,实际担保余额为648,373.4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6%;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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