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3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19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29.9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47,018,90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551,581,094.3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40,939.09万元(含利息);截至2023年3月28日,2023年度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当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15,154.2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全南生产基地KAlF4节能新材料及钛基系列产品生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4,819.48万元(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际结转当日原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全部资金余额为准)变更用于新项目“年产1.5万吨六氟磷酸锂建设项目三期”,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变。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2月1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含2023年3月20日前结算的银行利息。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原名称: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2382843,截至2023年3月20日,专户人民币余额为148,194,802.81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5万吨六氟磷酸锂建设项目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吴武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