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晓松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吕小平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董事长王晓松先生和独立董事陈冬华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鹏先生出席会议;财务负责人管有冬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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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逐项审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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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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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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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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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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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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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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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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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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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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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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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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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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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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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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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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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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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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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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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文玉、林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