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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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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的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物药品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辅以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业务。依托持续的研发投入、产业优化和布局调整,医药业务板块已覆盖创新基因工程制药、新型疫苗、现代中药等多个医药细分领域,成为公司业绩的主要支撑。房地产业务依靠区域优势,立足特色地产开发与经营。

  1、基因工程制药业务板块

  子公司金赛药业,主要从事基因工程生物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注射用人生长激素(粉针剂)、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水针剂)、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长效水针剂),注射用促卵泡激素,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注射用醋酸西曲瑞克,外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等,涉及人生长激素缺乏、辅助生殖、女性健康、创面愈合(医疗美容)、青少年成长发育等领域产品。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2、生物疫苗业务板块

  子公司百克生物(其子公司吉林惠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3、中成药业务板块

  子公司华康药业,主要从事中成药、化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血栓心脉宁片、银花泌炎灵片、疏清颗粒、清胃止痛微丸等,涵盖心脑血管、中药抗炎及妇女、儿童健康等产品线,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4、房地产业务板块

  子公司高新地产,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经营区域在长春市内,先后开发了高新·怡众名城、高新·和园、高新·慧园、高新·君园、高新·海容广场、高新·容园等项目。

  (二)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1、当期业绩驱动因素

  依托品牌优势,公司主要产品的渗透率持续提高,市场占有率稳中有升。金赛药业针对生长激素系列产品的产品特点和市场空间,充分发挥队伍优势,坚持营销扩围和渠道下沉同步推动。尽管报告期内市场环境受到不利因素的严重影响,但通过一线员工的不懈努力,儿科产品的新患入组率仍保持了一定幅度的增长,长效生长激素的销售占比也有所提升。

  百克生物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及市场需求波动对疫苗市场资源的严重影响,克服消极等待情绪,全力化解危机,积极营销,其主要产品水痘疫苗的销量仍维持在较高的份额上。

  2、后续业绩驱动因素

  回顾公司发展历程,总结投资金赛药业、百克生物的成功经验,扬长避短,梳理、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坚定支持金赛药业最大限度发挥营销队伍优势,紧紧围绕儿童成长发育、女性健康(包括美容)赛道进行深度布局,督促金赛团队激活现有产品、特别是非儿科产品潜能的同时,鼓励其在产品合作、优质标的并购方面积极作为,集团公司将给予包括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针对主要产品的市场容量、竞争格局、监管政策调整等新形态,公司提出开展新一轮创业的口号,确定了新的创业目标。继续坚持做大、做优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战略,以“存量做足、增量做精”为根本原则。面对生物医药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现实,凝心聚力,自主研发与项目引进相结合,完善产业布局,优化产品结构,实现内涵加外延式发展。

  针对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公司确定“研发、销售在外,生产在内”具体经营模式,研发、销售充分利用发达区域的人才、信息优势,产品生产依托东北地域成本、本土优势,谋求实现集约化发展。

  (三)主要产品市场地位

  公司坚持践行“创新、专注、包容、共享、发展”的企业文化理念,支持各子公司完善激励机制,巩固现有产品市场份额的同时,要求其市场触角必须向更深、更广的维度延伸。

  在基因工程制药领域,生长激素系列药品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产品,一直稳定保持着国内市场占有率的领先地位。随着成人市场的稳步布局,未来有望实现儿科和成人新业务全面协同发展的目标;随着儿童肥胖症、儿童性早熟、儿童多动症、儿童抑郁症等产品的陆续导入和上量,金赛药业儿科市场营销队伍的优势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在国内儿科市场的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并成为公司业绩的稳定依托;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辅助生殖产品市场将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金赛药业促卵泡激素产品团队克服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医院就诊率下降等不利因素影响,经过不懈努力,市场份额正在稳步提升。随着辅助生殖、女性健康后续储备产品的陆续上市,金赛药业将实现两个主赛道的并驾齐驱。作为外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金扶宁)作为有效的创伤愈合产品,其在医美领域的潜在应用价值有待审视和开发,该产品的创利能力值得期待。

  在疫苗领域,子公司百克生物目前拥有水痘疫苗、鼻喷流感疫苗、带状疱疹疫苗等已获批的疫苗产品。水痘疫苗的市场占有率多年处于领先地位,为百克生物主要的收入来源;鼻喷流感疫苗是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的、纳入WHO全球流行性流感行动计划的、国内独家经鼻喷接种的流感减毒活疫苗,该产品的液体剂型正在临床试验,获批上市后,将有效提高该疫苗的接种率;百克生物研发的国内首个用于40岁以上人群的带状疱疹疫苗已成功获批,正在推进后续产品批签及上市准备工作,鉴于带状疱疹患者的持续增多并呈现低龄化趋势,结合产品价格、单次接种等优势,可以预见该产品将有良好的市场表现,并成为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

  在中成药制药领域,子公司华康药业的血栓心脉宁片、银花泌炎灵片作为医保目录内产品,在激烈的中药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销售收入稳步提升,是目前支撑业绩的主要产品。其中银花泌炎灵片正在进行增加适应症的二次开发工作,其治疗慢性前列腺炎适应症正在进行Ⅲ临床试验收尾工作,获批后将成为中药抗炎产品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之一。其他几个具有销售潜力的产品如疏清颗粒、清胃止痛微丸、小儿健胃宁口服液、十味香鹿胶囊也正在逐步上量。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公司重要事项参见2023年3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3月28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26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1年度业务收入18.63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7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258.71亿元,收费总额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楠女士

  李楠女士,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近3年内签署公司相关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博先生

  王博先生,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已签署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吴秀英女士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大信事务所曾为公司提供多年审计服务,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分别为100万元和25万元,较上一期未变化,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大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认为其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正执业,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大信事务所具有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5、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续聘的大信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报备文件

  1、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4,8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0,5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4,800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41,8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12.55元/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13,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12.5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79,839.9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04,654,99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变动前为截至2023年3月27日的公司股本;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54,8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000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13、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0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1,000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目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药业”)持有吉林瑞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隆药业”)77%股权,瑞隆药业为华康药业控股子公司。

  为促进业务发展,现华康药业拟为瑞隆药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所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公司名称:吉林瑞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吉林省敦化经济开发区康平大街667号

  4、法定代表人:朱继忠

  5、注册资本:1,150万元

  6、成立日期:1998年4月30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70226211XG

  8、营业范围: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生产,销售:中药提取物(人参茎叶总皂苷)生产、销售;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加工、销售:机械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贸易。

  9、瑞隆药业股东状况:

  ■

  (二)被担保人(瑞隆药业)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 万元

  ■

  (三)经查询,瑞隆药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华康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瑞隆药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与金额:瑞隆药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所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利率以签订合同为准。相关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具体协议,华康药业将根据瑞隆药业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放款时再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贷款用途:担保贷款用于瑞隆药业补充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事项尚未签署担保协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督促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按照银行授信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华康药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办理本次银行授信及担保事宜的相关手续。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华康药业控股子公司瑞隆药业生产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前景乐观。本次瑞隆药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是日常生产经营中银行融资行为,可为其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同时,瑞隆药业除华康药业外的其他少数股东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同意华康药业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公司无逾期担保,无违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18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马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张春颖女士、张伟明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627,188,966.71元,利润总额4,924,151,428.88元,净利润4,214,910,000.55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40,114,115.74元),所有者权益20,806,497,203.4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049,805,753.49元),每股收益10.29元,每股净资产44.60元,净资产收益率25.71%。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2年母公司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2,939,268,098.11元,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238,858,931.15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3,885,893.12元,任意盈余公积金223,885,893.12元,分配2021年股利321,797,671.20元,2022年末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4,408,557,571.82元。

  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拟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4,665,890元,母公司剩余4,003,891,681.82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报酬100万元人民币。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报酬25万元人民币。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重要、重大缺陷。

  8、《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54,800股,回购价格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以特别议案形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0、《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1,000份。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本议案将以特别议案形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药业”)持有吉林瑞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隆药业”)77%股权,瑞隆药业为华康药业控股子公司。为促进业务发展,现华康药业拟为瑞隆药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所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13、《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召开,具体会议召开事宜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4月19日14: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3年4月19日9:15至当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3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3年4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报告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本次会议审议的以上议案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3、第8、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4月14日、4月17日、4月18日9:00-11:00、13:30-16:30。

  2、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4、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其中,以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邮件方式以2023年4月18日17:3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30012,信函请注明“2022年度股东大会”字样。

  采用邮件方式登记的,公司邮箱地址为:000661@ccht.jl.cn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人:刘思

  联系电话:0431-80557027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文件。

  特此通知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61;投票简称:高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委托指示对提案投票。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委托股数:

  委托人所持股份性质:委托日期:年月日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需表决提案列示如下:

  ■

  说明: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3月18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11时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解兵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2:《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627,188,966.71元,利润总额4,924,151,428.88元,净利润4,214,910,000.55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40,114,115.74元),所有者权益20,806,497,203.4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049,805,753.49元),每股收益10.29元,每股净资产44.60元,净资产收益率25.71%。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4,665,890元,母公司剩余4,003,891,681.82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5:《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10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6:《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25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7:《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充分考虑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组成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确保对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实施有效监督,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内部环境,公司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审计工作重要性。

  3、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客观事实。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流程运行规范有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议案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54,800股,回购价格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执行。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议案将以特别议案形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议案9:《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1,000份。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议案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本议案将以特别议案形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0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1110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1110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长春高新的委托,为长春高新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春高新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0,500股。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00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与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3月28日,长春高新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23年3月28日,长春高新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春高新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41,8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12.55元/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13,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12.5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回购注销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原因、数量

  1、注销股票期权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1,000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春高新”)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54,8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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