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树嘉业”)持有公司股份 51,102,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21%。杨树嘉业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原持股 5%以上股东杨树嘉业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杨树嘉业于 2023 年 3月20日至2023 年 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2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16%,减持完成后杨树嘉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53,370,090 股下降至51,102,090股,持股比例由 5.21%下降至5%以下。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变动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份的实施情况

  ■

  注:如上比例数据为四舍五入后的数据。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京蓝科技”)于2022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杨树嘉业计划自如上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16,448,3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关注减持计划后续实施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树嘉业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

  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 90个自然日内,杨树嘉业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杨树嘉业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3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杨树嘉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京蓝科技

  股票代码:0007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树嘉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51号院4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京蓝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51号院4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明志企业管理咨询(固安)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110108306547025E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5,01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08-07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方式:15811100050

  合伙人信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本情况

  ■

  注:除上述任职情况外,李桓毅先生在京蓝云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任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树嘉业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京蓝科技股份目的因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要求对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逐渐进行清算。

  二、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京蓝科技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3,370,090股,持股比例为5.21%,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

  杨树嘉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京蓝科技股份导致其所持比例至5%以下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在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京蓝科技2,268,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树嘉业持有京蓝科技股份总数为51,102,090股,持股比例为4.9921%,所持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树嘉业持有的47,159,404股公司股份被质押给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注:如上比例数据为四舍五入后的数据。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执行董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明志企业管理咨询(固安)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董事: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明志企业管理咨询(固安)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董事: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