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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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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TMR株式会社

  1、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JAESE Energy Co., Ltd.间接持有TMR株式会社50%股权,Town Mining Co., Ltd.持有TMR株式会社其余50%股权。公司及Town Mining Co., Ltd.均未绝对控股TMR株式会社,且均无法单独控制其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相烈任TMR株式会社理事。

  (二)履约能力分析

  TMR株式会社依法存续,财务指标良好,经营情况持续、稳定;根据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司从TMR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其均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商品,合同执行情况较好。公司将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关联方履约能力,如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TMR株式会社采购的原材料为镍钴锰混合液。该金属盐溶液经与其他金属盐根据所需比例进行调配后,公司可以用以生产前驱体等电池材料。公司与TMR株式会社根据交易的各批次镍钴锰混合液中镍、钴、锰的单位含量比例,分别参照交易前月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镍、伦敦金属导报(LMB)钴及锰的均价确定产品交易单价。公司与TMR株式会社根据交易的各批次硫酸钴溶液中的单位钴含量比例,参照交易前月LMB钴均价确定产品交易单价。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TMR株式会社签署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TMR株式会社的关联交易参照国际金属报价定价,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公司向TMR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是自身生产经营所需,同时也反映了公司投资TMR株式会社所产生的产业链协同效应,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向TMR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较小,公司对TMR株式会社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交易行为未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2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按上述原有规定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审批程序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容百科技”)将募投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年产6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或“本项目”)的建设期进行延长,计划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2022年公司基于新一体化战略转型升级为全市场覆盖的综合正极材料供应商,因在持续加大正极项目建设、新开拓磷酸锰铁锂和钠电材料等方面投入较大资源,影响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现将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6.62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9,689.7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22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后,投入以下项目建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的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募资资金累计投入进度”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已审计;2、上表各分项加总金额与合计数不一致系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3,791.36万元(不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余额为34,207.1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8,207.12万元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账户余额26,000.0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专项账户的存款情况如下:

  ■

  此外,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2022-061号公告)。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 募投项目历史调整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前期建设情况、外部影响及投资进度等因素,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项目整体 6 万吨三元前驱体产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1-1期3万吨建设已完成,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建设情况及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年产6万吨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如下: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于浙江余姚临山镇自行建设场地内实施,目前1-1期3万吨建设已完成,根据前次延期调整情况,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建设进度未及预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核心产品为高镍及超高镍三元正极材料,连续多年出货量全球领先。公司为优先满足正极材料下游客户需求,阶段性投入解决湖北、贵州、韩国三地正极材料的产能建设,2022年公司建成高镍产能25万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前驱体产能的建设进度。

  2、2022年,公司升级转型为全市场覆盖的正极材料综合供应商,产品涵盖高镍材料、磷酸锰铁锂和钠电材料,投入相当的资源至新产品的产线建设等事项中,前驱体项目建设受到部分影响。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公司正在加快推进本项目建设实施,计划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本项目整体6万吨三元前驱体产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4年12月31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将建成国内最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显著提升公司三元前驱体产线智能化水平,改进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新增产能进一步满足客户高端三元前驱体的需求,提升市场份额,增强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本项目的推进将改善公司自产前驱体产能结构性不足局面,保障高镍正极材料的供应链安全,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本项目通过提升公司正极材料的前驱体自供率,使得公司产品成本、毛利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4、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整体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三)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风险提示

  1、本项目已经过充分、科学缜密的论证,且公司已掌握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加强了人才储备与培训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项目进度拖延等问题,存在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公司虽然正积极对现有前驱体产线进行升级调整、产能扩建,但存在产线调整与新增产能未能如期完成,前驱体产能仍滞后于正极材料的较快增长,公司存在面临前驱体外购比例未能有效降低,甚至出现进一步提高的经营风险。

  3、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3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股东推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过对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独立董事认为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新炎先生简历

  赵新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材料工程、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工程师,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专职董事,中国电力新能源执行董事,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国家电投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董董事,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赵新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冯涛女士简历

  冯涛,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副总经理。截至目前,冯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亲属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调整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以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公司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12个月)截止日止。除上述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尚未结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本次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5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0,883,265股的0.01%。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十五、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12 月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由65人调整为 135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3 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十六、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17日,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9月16日届满。

  (二)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63,559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 十七、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5日

  2、登记日:2021年9月17日

  3、解除限售数量:63,559股

  4、解除限售人数:101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 十八、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 十九、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预留授予的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3,559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 二十、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 二十一、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容百科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23.9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36.3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若公司或激励对象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锁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3,728股;预留授予的60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868股。

  综上,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596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453股不得归属;预留授予的61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765股不得归属。

  综上,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8,218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为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23.71元/股。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393,491.16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50,994,888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的情形,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596股,回购价格为23.71元/股。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030股,回购价格为63.31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51,011,484股变更为450,962,85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451,011,484元变更为450,962,858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

  2、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5月13日

  每个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3、联系人:潘芳勤

  4、联系电话:0574-62730998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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