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3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13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3月13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0,627,625.30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354,310.4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20%,其中同意的基金份额为10,354,310.47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0%;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0%。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3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3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本基金已于2023年3月24日起停牌并不再复牌和不再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3年3月28日。本基金将于2023年3月29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

  ■

  ■

  ■

  

  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本公司直销 e 网金申购费率优惠详见公司网站。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

  注:此处1个月按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有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有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有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收取的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e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APP、微信平台)。

  (1)本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e网金、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APP、微信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fs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6.2代销机构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4月3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及申购、定投的费率优惠政策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或公告为准。

  (3)投资者也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咨询有关情况。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