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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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翁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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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孟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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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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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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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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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振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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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包括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其基本信息及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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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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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翁耀根、孟正华系夫妻关系,翁杰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翁霖、华重集团、振杰投资,其中,翁霖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女。
翁耀根、孟正华、翁杰任职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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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考虑,拟引入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拥有一定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资源的股东,引导并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战略转型。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41,1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年7月15日,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及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4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上述大宗交易减持及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下降超过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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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甲方1)、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周文元(甲方3)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或“出让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5,644,4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5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关于表决权放弃
双方同意,甲方3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具体事项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阐明。
第三条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85,644,419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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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第四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59,706,559.80】元。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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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5,970,655.98】元),其中:甲方1【8,022,000.00】元,甲方2【9,240,000.00】元,甲方3【18,708,655.98】元。
(2)各方一致同意,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43,882,623.92】元),其中:甲方1【32,088,000.00】元,甲方2【36,960,000.00】元,甲方3【74,834,623.92】元。
①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②甲方已经准备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③甲方已就其拟转让股份办理完毕解押(如需)。
(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179,853,279.90】元),其中:甲方1【40,110,000.00】元,甲方2【46,200,000.00】元,甲方3【93,543,279.90】元。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2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第六条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成就时,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2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履行股份交付相关流程和义务的,甲方应以相应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3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达到可交易过户状态后,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未及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无过错的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4对于本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各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下,甲方中的甲方1、甲方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与甲方3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甲方3单独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成立,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业已签署后生效。
8.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不予返还的,需按需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于2023年3月26日与周文元(甲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甲方全部股份: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股份178,177,676.00股。
2、标的股份:指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44,544,419.00股。
3、弃权股份:弃权股份限于甲方所持除标的股份外的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00股。
二、弃权范围
1、甲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甲方弃权股份的分红权及其他未约定放弃的权利仍由甲方正常行使。
3、甲方应于弃权期限起始日前,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附件《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内容。
三、弃权期限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2025年12月31日。
(2)乙方书面豁免之日。
(3)甲方将弃权股份部分或全部出售,该种情况下,剩余未出售部分仍需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中表决权放弃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4、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次签署的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七、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翁耀根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翁杰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翁耀根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翁霖身份证(复印件);
二、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华重集团、振杰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权转让协议》;
五、《表决权放弃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华东重机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翁耀根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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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翁耀根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6日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23-5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23-3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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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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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峰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与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海朴创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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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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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情况及看好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进行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前提下,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5,644,4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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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分别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19,100,000股、22,000,000股、44,544,419股,合计受让85,644,4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0%。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甲方1)、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周文元(甲方3)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或“出让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5,644,4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5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关于表决权放弃
双方同意,甲方3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具体事项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阐明。
第三条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85,644,419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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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第四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59,706,559.80】元。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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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5,970,655.98】元),其中:甲方1【8,022,000.00】元,甲方2【9,240,000.00】元,甲方3【18,708,655.98】元。
(2)各方一致同意,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43,882,623.92】元),其中:甲方1【32,088,000.00】元,甲方2【36,960,000.00】元,甲方3【74,834,623.92】元。
①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②甲方已经准备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③甲方已就其拟转让股份办理完毕解押(如需)。
(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179,853,279.90】元),其中:甲方1【40,110,000.00】元,甲方2【46,200,000.00】元,甲方3【93,543,279.90】元。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2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第六条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成就时,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2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履行股份交付相关流程和义务的,甲方应以相应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3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达到可交易过户状态后,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未及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无过错的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4对于本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各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下,甲方中的甲方1、甲方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与甲方3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甲方3单独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成立,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业已签署后生效。
8.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不予返还的,需按需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与周文元(甲方)于2023年3月26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甲方全部股份: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股份178,177,676.00股。
2、标的股份:指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44,544,419.00股。
3、弃权股份:弃权股份限于甲方所持除标的股份外的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00股。
二、弃权范围
1、甲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甲方弃权股份的分红权及其他未约定放弃的权利仍由甲方正常行使。
3、甲方应于弃权期限起始日前,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附件《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内容。
三、弃权期限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2025年12月31日。
(2)乙方书面豁免之日。
(3)甲方将弃权股份部分或全部出售,该种情况下,剩余未出售部分仍需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中表决权放弃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4、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3、《表决权放弃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3年3月26日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文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中兴路正丰豪苑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中兴路正丰豪苑
股份变动性质:放弃表决权比例超过5%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直接持有华东重机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规划及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差额补足承诺(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周文元签署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安排的协议的公告》),以及支持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44,544,419股股份,同时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8,177,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同日与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华东重机股份约4.42%的股份,共计44,544,419股,同时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甲方1)、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周文元(甲方3)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或“出让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5,644,4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5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关于表决权放弃
双方同意,甲方3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具体事项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阐明。
第三条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85,644,419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
3.2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第四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59,706,559.80】元。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
4.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5,970,655.98】元),其中:甲方1【8,022,000.00】元,甲方2【9,240,000.00】元,甲方3【18,708,655.98】元。
(2)各方一致同意,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43,882,623.92】元),其中:甲方1【32,088,000.00】元,甲方2【36,960,000.00】元,甲方3【74,834,623.92】元。
①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②甲方已经准备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③甲方已就其拟转让股份办理完毕解押(如需)。
(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179,853,279.90】元),其中:甲方1【40,110,000.00】元,甲方2【46,200,000.00】元,甲方3【93,543,279.90】元。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2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第六条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成就时,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2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履行股份交付相关流程和义务的,甲方应以相应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3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达到可交易过户状态后,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未及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无过错的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4对于本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各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下,甲方中的甲方1、甲方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与甲方3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甲方3单独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成立,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业已签署后生效。
8.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不予返还的,需按需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周文元(甲方)于2023年3月26日与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甲方全部股份: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股份178,177,676.00股。
2、标的股份:指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44,544,419.00股。
3、弃权股份:弃权股份限于甲方所持除标的股份外的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00股。
二、弃权范围
1、甲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甲方弃权股份的分红权及其他未约定放弃的权利仍由甲方正常行使。
3、甲方应于弃权期限起始日前,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附件《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内容。
三、弃权期限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2025年12月31日。
(2)乙方书面豁免之日。
(3)甲方将弃权股份部分或全部出售,该种情况下,剩余未出售部分仍需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中表决权放弃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4、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3、《表决权放弃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文元
日期:2023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3-005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文元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交易概述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华东重机”)于2023年3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的通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及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4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周文元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44,544,4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
周文元于同日与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华东重机股份85,644,4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0%。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翁耀根
■
2.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
3.周文元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峰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与沛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海朴创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该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甲方1)、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周文元(甲方3)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或“出让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第二条 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5,644,4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5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 关于表决权放弃
双方同意,甲方3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具体事项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阐明。
第三条 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85,644,419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
3.2 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59,706,559.80】元。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
4.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5,970,655.98】元),其中:甲方1【8,022,000.00】元,甲方2【9,240,000.00】元,甲方3【18,708,655.98】元。
(2)各方一致同意,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43,882,623.92】元),其中:甲方1【32,088,000.00】元,甲方2【36,960,000.00】元,甲方3【74,834,623.92】元。
①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②甲方已经准备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③甲方已就其拟转让股份办理完毕解押(如需)。
(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179,853,279.90】元),其中:甲方1【40,110,000.00】元,甲方2【46,200,000.00】元,甲方3【93,543,279.90】元。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2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第六条 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成就时,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2 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履行股份交付相关流程和义务的,甲方应以相应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3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达到可交易过户状态后,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未及时 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 之三的标准向无过错的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4对于本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各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下,甲方中的甲方1、甲方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与甲方3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甲方3单独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成立,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业已签署后生效。
8.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不予返还的,需按需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与周文元(甲方)于2023年3月26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甲方全部股份: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股份178,177,676.00股。
2、标的股份:指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44,544,419.00股。
3、弃权股份:弃权股份限于甲方所持除标的股份外的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00股。
二、弃权范围
1、甲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甲方弃权股份的分红权及其他未约定放弃的权利仍由甲方正常行使。
3、甲方应于弃权期限起始日前,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附件《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内容。
三、弃权期限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2025年12月31日。
(2)乙方书面豁免之日。
(3)甲方将弃权股份部分或全部出售,该种情况下,剩余未出售部分仍需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中表决权放弃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翁耀根、孟正华及翁杰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2.《表决权放弃协议》;
3.周文元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