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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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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3年3月27日后,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6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仅可在该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开放持有期首日(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开放日)起才能办理该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锁定持有期指转让买入确认日(对集合合同生效前通过转让买入的份额而言)或份额申购确认日(对集合合同生效前及生效后的申购份额而言)(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对应满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持有期间,若满6个月的对日为非开放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集合合同生效前通过收益分配方式获取的份额,不受上述锁定持有期限制。

  本集合计划自2023年3月27日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2.日常申购业务

  2.1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现接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A类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2.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份份额。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投资人每笔转让买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需至少持有满六个月,在六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人持有满六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转换业务

  4.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阅《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4)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6)风险提示: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7)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自2013年5月27日开始募集,于2013年5月2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5月29日正式成立,并于2013年10月15日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1073号文备案确认。管理人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了公募化改造,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5月31日签发《关于准予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042号),准予本集合计划进行合同变更。

  2023年3月8日,管理人于官网发布《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公告》,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运作方式、申购赎回、投资、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相应修订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2023年3月27日起生效。

  自2023年3月27日起,“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公司官方网站:www.gfam.com.cn。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7日

  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广发资管多添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3年3月2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gfam.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75)咨询。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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