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3[01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23年3月9日对《招商轮船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做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即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持有变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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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9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计划”)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集中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行为,上述行权行系按照第一期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孔康先生通过二级市场购入5,900股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行权及购入股票行为公司均已及时对外披露,请见公司2022[054]号、2022[072]号、2022[074]号公告。
三、结论
经核查,自查期间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持有变更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3[01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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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谢春林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通过网络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2人,副董事长吴泊先生、副董事长宋德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王永新先生、董事赵耀铭先生、董事邓伟栋先生、董事钟富良先生、董事李佳杰先生,独立董事张良先生、独立董事盛慕娴女士、独立董事权忠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蒋红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孔康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徐晖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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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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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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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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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3为特别决议案,特别决议案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伟、杨楚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