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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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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号:临2023-015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9,558,237.4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确认负债49,558,237.43元。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2023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控民监受(2023)39号《受理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37.43承担退款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56)。

  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

  二、本次申请受理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高检控民监受(2023)39号《受理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确认负债49,558,237.43元。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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