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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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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监管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1号——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和《中银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3月24日起,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上述修改后,《基金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银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基金管理人将对招募说明书一并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全文。

  二、重要提示

  此次修订《基金合同》系根据监管规定更新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23年3月24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中银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3月21日

  送出日期:2023年3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股票。本基金在享受经济结构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须承受宏观经济周期、政策变化等导致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行业和个股阶段性表现低于预期的行业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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