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2023年3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7日
6、主持人: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57,329,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1,763,3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3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5,56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25,56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25,56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86%。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252,01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0%;反对5,314,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252,01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0%;反对5,314,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7,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949%;反对5,31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5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预计资产抵押、质押的议案》
同意252,01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0%;反对5,314,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252,01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0%;反对5,314,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7,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949%;反对5,31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5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5、在关联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云、何波、田英、封凯中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4,453,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46%;反对1,3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9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40,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151%;反对1,32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5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