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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3-021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0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2588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董轶哲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43,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43,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43,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443,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3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琳凯、达代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47,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85%;反对6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3%;弃权33,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47,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85%;反对66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3%;弃权33,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琳凯、达代炎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3-022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进展暨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或“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农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康实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汇实业”)自前述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3,742,61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自前述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458,98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52%)。

  公司于近日收到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鹏欣农业、厚康实业、和汇实业出具的《告知函》,鉴于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鹏欣农业、厚康实业、和汇实业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同时其减持股份数量亦过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本次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鹏欣农业在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情况

  

  ■

  ■

  ■

  ■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厚康实业、和汇实业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鹏欣农业、厚康实业、和汇实业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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