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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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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鑫逸优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鑫逸优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华夏鑫逸优选18个月持有混合(FOF),基金代码:016972(A类)、016973(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23年3月20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3年3月20日起,投资者可在以下87家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18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18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兴夏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兴夏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兴夏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基金代码:015504(A类)、018002(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23年3月20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3年3月20日起,投资者可在以下92家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基金平稳运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调整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061(人民币)、001065(美元现汇)、001066(美元现钞),C类基金份额代码:001063(人民币),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具体情况如下:

  自2023年3月20日起,本基金A类、C类人民币份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金额均应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A类美元份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金额应不超过800美元,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规定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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