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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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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26日证监许可[2022]229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基金代码为159670,本基金场内简称为消费ETF基金。

  5.本基金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7.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请见“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3、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即“基金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0.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消费5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11.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12.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3.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4.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15.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7.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9.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认购事宜。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1.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消费5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中证消费50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该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159670

  基金场内简称:消费ETF基金

  3、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8、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具体各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见“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3、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10、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1、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发售时间或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3、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4、基金认购的费用

  (1)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0元认购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方可认购到1,000+2=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4,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800,100.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消费5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以上调整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中证消费50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消费50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消费50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网下股票认购的特殊情形

  ①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消费5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②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③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④募集结束前,如中证消费50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可用于认购。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2、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接受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3、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即“基金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证消费5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A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证消费5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已购买过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所拥有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基金管理人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二份;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投资者填写认购申请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国联安消费50ETF”;

  ③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国联安直销柜台并电话确认,传真号码:021-50151889。国联安直销柜台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通过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程序如下: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消费5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代理机构

  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3)仅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或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十、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消费5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如遇中证消费50指数成分股调整,则最终确认可接受股票认购的名单以最终调整公告为准。

  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认购名单: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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