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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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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部分银行债务逾期的基本情况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受第一大客户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缓慢。公司近期因流动资金紧张出现部分银行债务逾期的情形。除前期已披露债务逾期情况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逾期本金合计25,1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逾期未还银行等金融机构本金累计424,537.95万元。

  新增债务逾期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上表中列示的逾期本金,均不含尚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等。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持续与上述银行积极协商,并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银行债务逾期事项。

  2、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债务逾期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此外,公司可能因上述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等风险。

  3、公司将根据债务逾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3-01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本金16,440万元及暂计罚息1,553.5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新增仲裁的情况

  (一)基本信息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送达的仲裁通知【(2023)深国仲受881号-2】,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2023年2月8日向深国仲提交了与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偿还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6,44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

  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机构及所在地:深圳国际仲裁院

  2、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公司向申请人偿还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6,440万元及罚息1,553.58万元(暂计至2023年1月3日);

  (2)请求裁决公司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5万元;

  (3)请求裁决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公司在申请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

  (4)裁决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2021年6月18日,中信银行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2021年6月28日,中信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为公司开具四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22,850万元并已兑付,但公司未能依约将应付的票款足额交存中信银行,构成违约。公司尚欠付中信银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6,440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中信银行向深国仲提起仲裁申请,上述案件已由深国仲受理,因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前次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23-013)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224.47万,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14%,均为被诉案件。

  本次披露的其他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均为小额诉讼案件共60件,合计3,224.47万元,均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未结案金额总计约504,871.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962.10%。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254,049.47万元,包括主诉公司原第一大客户的相关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6,478.03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250,821.89万元。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出具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3-020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恒嘉”)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2022年11月22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30,745,59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自2022年11月22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61,491,1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股份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减持区间内,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深圳恒嘉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价格区间:1.92元/股-2.04元/股

  4、进展情况:本次减持计划时间过半

  5、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深圳恒嘉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深圳恒嘉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深圳恒嘉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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