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0708004329200067771账户300,000,000.00元,存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410100692121518账户300,000,000.00元,存入在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92212010160740453账户190,750,566.07元;减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15,881,132.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4,869,433.9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00010文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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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
202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桥西支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凌支行、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该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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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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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到达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已将该项目结项,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于2022年4月将募集资金结余利息收入165.49万元补充到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公司在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392212010160740453),此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相关人员办理与本次专户注销相关的一切事宜,前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神工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神工股份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査,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18 日
附表1: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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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1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0日
至2023年4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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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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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3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信路46号甲
2、联系电话:0416-7119889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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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容诚首席合伙人为肖厚发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容诚共有合伙人17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267人,其中65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容诚经审计的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33,952.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37.6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30.69 万元。
容诚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6,988.75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对本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4家,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容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1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2次。
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组人员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吴宇
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神工股份(688233.SH)、芯源微(SH.688037)、中触媒(SH.688267)、锌业股份(SZ.000751)、亚世光电(SZ.002952)。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董博佳
高级会计师,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有神工股份(688233.SH)、机器人(SZ.300024)、芯源微(SH.688037)、新松佳和(430019.NQ)、诚高科技(839520.NQ)、金印传媒(871470.NQ)、辽宁文投(832647.NQ)、经纬测绘(838010.NQ)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杜青松
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成为税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有神工股份(688233.SH)、东邦环保(872636.NQ)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李岩
200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质量控制复核服务,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三)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前述情况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对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表示认可。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及项目成员简历等资料,我们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
(四)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同意使用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
(三)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额度及期限
本次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实施方式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决议有效期、投资额度、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具体的理财事宜、签署或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与购买理财产品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产品。
2、公司安排财务部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对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活动,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6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68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9,193.06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486.94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0001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0年2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8英寸半导体级硅单晶抛光片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经过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未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存在重大困难的情况。上述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增强并提升公司核心技术水平,拓展并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培育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计划,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现金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5、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综上,我们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2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粒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2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年3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现取消归属并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6,000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会认为: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是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施行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更原因
根据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第15号准则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并根据要求对2021年及2020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执行第16号准则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根据要求对2021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第15号、第16号准则解释影响金额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