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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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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须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经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锁定承诺相关议案。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前述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钢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钢股份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约占万盛股份总股本的29.5645%)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

  2022年4月7日,南钢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及认购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完成对万盛股份的收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钢股份持有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29.5645%,为万盛股份控股股东。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南钢股份所认购的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的104,305,939股股份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2022年4月7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复星高科及其下属企业于2022年10月14日与沙钢集团共同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并于2023年3月14日与沙钢集团、沙钢投资共同签署《关于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复星高科及其下属企业向沙钢集团、沙钢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南京钢联60%股权;南京钢联直接持有南钢股份57.13%的股份,通过南钢联合间接持有南钢股份1.97%的股份,是南钢股份的控股股东。本项交易完成后,南钢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郭广昌先生变更为沈文荣先生(以下简称“南京钢联控制权转让交易”)。

  《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除外。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在承诺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变更程序的除外。”

  基于以上背景,为推进上述南京钢联控制权转让交易,复星高科拟购买南钢股份持有的万盛股份全部股份,并承继南钢股份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南钢股份持有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约占万盛股份总股本29.5645%,系万盛股份控股股东。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04,305,93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0,000,000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钢股份将不再持有万盛股份的股份,亦将失去对万盛股份的控制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复星高科将持有万盛股份的174,305,939股股份(约占万盛股份总股本29.5645%),将能够决定万盛股份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获得万盛股份的控制权。复星高科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刊登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万盛股份控股股东将由南钢股份变更为复星高科,实际控制人仍为郭广昌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述

  复星高科与南钢股份于2023年3月14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复星高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南钢股份所持有的万盛股份全部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并由复星高科承继南钢股份就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沙钢集团于2022年10月14日与乙方及其下属企业共同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及其下属企业拟向沙钢集团或其指定的合格关联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南京钢联60%股权。

  (2)2023年3月14日,乙方及其下属企业与沙钢集团、沙钢投资签署《关于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南京钢联直接持有甲方57.13%的股份,通过南钢联合间接持有甲方1.97%的股份,是甲方的控股股东。

  (4)甲方通过协议转让及认购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于2022年4月7日完成对万盛股份的收购,并成为其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29.5645%。甲方持有的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扣除现金分红后的投资成本为2,649,409,492.71元。

  (5)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甲方本次所认购的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的104,305,939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2022年4月7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除外。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在承诺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变更程序的除外。”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约占其股本总额的29.5645%。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前述股份,并承继甲方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自2022年4月7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承诺。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的万盛股份174,305,939股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双方同意按照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亿伍仟万元整(¥2,650,000,000.00元)转让标的股份。前述转让价款不低于甲方投资成本与本协议签署日万盛股份收盘价对应的标的股份市值的孰高值。

  (2)协议生效条件

  各方确认并同意,除乙方书面同意豁免之外,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但保密义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已批准本次交易及本协议。

  ②乙方有权机构已批准本次交易及本协议。

  ③万盛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议案。

  (3)交易安排

  ①在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亿整(¥1,000,000,000.00元)。

  ②甲方收到首笔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及时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并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③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伍仟万元整(¥1,650,000,000.00元)。

  ④自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⑤本次交易全部完成前所需万盛股份办理事项应由甲方促使万盛股份完成,乙方予以全力配合。

  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万盛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如果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如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进行分红,则标的股份相应分红款应从转让价款中扣除。

  ⑦标的股份包括甲方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取得的股份和2022年4月通过认购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取得的股份。针对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取得的股份,甲方在认购协议中承诺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2022年4月7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方所作前述自愿性锁定义务将由乙方作为新股东继受。

  (4)税费承担

  各方应自行依法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各项税费。

  (5)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①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并充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标的股份之上未设定质押或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②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③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④就本次股份转让,甲方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限内通过和采取所有必要的内外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有效决议、披露及公告等)。

  (6)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①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②乙方保证受让甲方持有的万盛股份全部股份不存在需通过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核等行政审批事项。

  ③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转让价款。

  (7)过渡期间的安排

  过渡期间内,甲方在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万盛股份章程以及万盛股份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前,需提前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8)违约责任

  ①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该方即属违反本协议。如果由于一方(此时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致使未违约的本协议当事方(此时称“履约方”)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当就该等损失对履约方作出赔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履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除本协议另有其他约定,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为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

  ②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付款的,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单方未及时配合导致过户登记迟延完成的除外。

  (9)本协议的效力

  ①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②变更和解除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③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10)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万盛股份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万盛股份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万盛股份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①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

  根据万盛股份与南钢股份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南钢股份所认购的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的104,305,939股股份自万盛股份相关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2022年4月7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且受让方将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登记结算公司股份转让登记完成

  2、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复星高科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转让。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已经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南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万盛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南钢股份于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锁定承诺的相关议案。

  (3)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复星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南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万盛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南钢股份于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锁定承诺的相关议案。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确认和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复星高科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等已进行调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复星高科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最近三年也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调查和了解,复星高科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未发现不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复星高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万盛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2023年3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2023年3月16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16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星高科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复星高科100%的股权,为复星高科控股股东。

  复星高科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先生。

  复星高科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5年内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656,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先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基本情况(除南钢股份、万盛股份外)如下所示: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上述企业之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

  复星高科作为复星国际的境内运营实体,主要负责复星国际产业运营板块,分为健康板块、快乐板块、智造板块及富足板块(保险业务、资管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19-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3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星高科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星高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情况(除南钢股份、万盛股份外)如下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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