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3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津药药业 编号:2023-011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披露了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相关事项,内容详见《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2022-064#)。近日,子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3】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27,721,311.36元。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款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1%和23.79%,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74%和25.51%。上述罚款将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8.72万元。

  子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子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进行自查规范,在渠道配送、终端零售和保证必需供应三个方面进行规划调整,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确保市场药品供应。同时,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培育公平竞争的企业合规文化。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完善合规体系建设,积极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