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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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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4日(周二)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385,035,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4,367,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20,668,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2人,代表股份20,669,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20,668,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45%。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69,6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34%;反对15,3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353%;反对15,349,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69,680,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18%;反对15,3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86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063%;反对15,349,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64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

  3、《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69,680,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18%;反对15,34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86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063%;反对15,349,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64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69,694,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56%;反对15,33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82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770%;反对15,335,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94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娜、姬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6日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发出,据此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亲自出席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李军风先生、毕林生先生、喻晓军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据此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并同意以人民币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3月14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352.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30元/股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泰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3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30元/股的价格授予224名激励对象共计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3年2月22日,公司发布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安泰科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四)2023年3月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3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五)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2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24个月后,分36个月按33%、33%、34%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注:

  1、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3、如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完成授予,则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否则以首次授予部分各业绩考核年份的下一会计年度作为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份。

  4、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所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数据。同时从主营业务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中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度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按照以上标准筛选出的26家对标企业如下:

  ■

  5、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如因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安泰科技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施情况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综上,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并同意以人民币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本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3月14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352.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2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四)首次授予价格:4.3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24个月后,分36个月按33%、33%、34%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九、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并同意以人民币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条件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以人民币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泰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后,尚需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2023年2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1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39名激励对象存在股票交易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人员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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