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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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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1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周一)下午14: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公共路19号南京港口大厦A座1012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数327,604,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9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327,604,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91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月华、邵玉娟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3月13日在南京召开,共有董事9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3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8元/股。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拟激励对象)任腊根先生、曹红军先生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狄锋先生、孙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实现南京港集装箱板块的一体化整合,解决集装箱业务同业竞争问题,董事会同意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狄锋先生、孙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3月13日以现场加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共有监事3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8元/股。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实现南京港集装箱板块的一体化整合,解决集装箱业务同业竞争问题,同意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2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9名激励对象交易了公司股票,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在自查期间,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7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公司拟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港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集)100%股权。南京港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形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狄锋、孙小军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各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南京港集团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江北集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

  甲方: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权转让

  1. 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

  2. 按本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乙方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二、转让价格

  1. 甲、乙双方同意,以2022年11月30日为股权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622.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贰万元整)。

  2.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22.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贰万元整);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转让价款支付

  1. 自本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付给甲方。

  2.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四、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 本协议生效后,即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1.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事宜。

  六、生效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南京港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2.39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根据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交易事项是履行消除和避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承诺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集装箱板块的协同高效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收购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5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3月13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21.2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68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71人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及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以人民币3.68元/股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激励工具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3.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897.8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396.68万股的1.855%。其中,首次授予721.20万股,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0.3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396.68万股的1.490%;预留176.60万股,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9.6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8,396.68万股的0.365%。

  4. 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1人,包括公司董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

  5.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6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7.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8.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注:1.上述“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2.相关考核指标均以剔除未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未来解除限售时将由会计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专项审计报告中数据判定业绩考核是否达标。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港口”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4.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国家航运或港口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修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修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 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3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5.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次日,公司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8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年3月13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721.2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71人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人民币3.68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内容均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根据测算,预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用途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也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8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8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京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南京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京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6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期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本次公开招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标管理相关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经履行评审程序后,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工程公司)为上述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中标人为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790.29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港务工程公司42.26%的股权,是港务工程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开招标形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狄锋、孙小军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790.29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名称: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

  注册资本:12,9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089657911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凭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房屋拆迁服务;为企业内部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照明器材销售;预制构件生产、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沉船、沉物打捞;普通货物仓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南京港港务工程公司,2018年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更名为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900万元,股权结构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比42.26%、35.26%、22.48%。

  港务工程公司主要从事港航工程建设及房屋建筑,具有成熟的港航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等施工资质。承建过30多座码头(其中5000吨级以上5座)及多项综合性水运工程项目,承建项目遍及长江沿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港务工程公司总资产104,421.48万元,净资产18,935.84万元。2022年度,港务工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848.1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834.35万元,净利润2,166.4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本次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交易价格公平公允,并签订相关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

  公司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招标公告,共3家单位投标。经履行评审程序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进行了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790.29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

  工程地点:扬州港仪征港区

  (二)工程内容

  承包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承诺的全部工程内容。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工期

  150日历天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四)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柒佰玖拾万零贰仟玖佰肆拾肆元伍角伍分 (RMB:7,902,944.55)。

  2)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1)发包人同意的设计方案变更。

  (2)发包人约定的主材单价与实际采购有偏差的,按实际采购单价结算。

  2. 工程款支付:

  1)施工合同签订生效 28 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量完成过半,甲方支付至合同额50%;工程通过验收后14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审核完成后14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7%(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总体工程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工程无质量问题,招标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2)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费用前,依据发包人批准的金额,先行向发包人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

  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的资金来源

  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港务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港务工程公司的资质满足公司项目建设需要。该关联交易定价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有利于公司控制投资成本,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仪征港区消防通道的安全性、环保性、可靠性,满足安全环保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港务工程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190.15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的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形成,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交易价格公平公允,招标结果公正,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仪征港区消防通道的安全性、环保性、可靠性,满足安全环保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仪征港区消防通道隐患整改工程的关联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同意本次《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备查文件

  1.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项目招标及开标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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