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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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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执行回避表决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交易事宜之初,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保证本次交易未对外泄露。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4)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执行回避表决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zse.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及所有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交易事宜之初,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保证本次交易未对外泄露。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4、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不会达到5%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预计不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交易对方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预计不会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的独立意见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熊晟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进行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9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及要求。

  三、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各项协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上述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预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9号监管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我们同意上述《预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出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漆韡、李  佳

  2023年 3 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根据相关数据初步判断,预计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0年12月,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达。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标的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主体等。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情况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2年4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春领好与高安金领贸易中心(有限合伙)、自然人郑琳、自然人吕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宜春领好收购上述各方持有的宜春千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千禾”)45%股权、13%股权、12%股权,交易对价合计665.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宜春千禾主营业务为锂瓷石选矿,故前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属于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述资产交易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具体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3、2023年3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各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4、公司已按照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文件。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各方同意,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由交易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以确认具体金额。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前相关股权转让已经适当的协议安排),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加强对重要业务的控制,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与现有主营业务属于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再生”)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金辉再生3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披露了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中熊晟拟向鞍重股份转让金辉再生30%的股权,前述股权中,熊晟受让十堰凯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金辉再生18%股权尚未完成过户且尚处于质押状态,解除质押手续正在办理中;熊晟受让上高县彦辉信息咨询服务部(有限合伙)持有的金辉再生12%股权尚未完成过户。熊晟承诺将在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事项前完成前述解除质押及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上述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后,熊晟合法拥有前述股的完整权利。在本次交易实施前将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标的公司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金辉再生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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