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苏0904民初1621号。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7071551。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董事长。
被告1: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21223408H,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小新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民。
被告2:王洪民,身份证号32091119********1X,江苏省盐城市市辖区步凤镇。
被告3:刘舜,身份证号43060219********19,广东省深圳市市辖区坪山区卢屋一巷。
被告4:王平,身份证号32091119********43,江苏省盐城市市辖区步凤镇。
2、案由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
3、请求事项
①、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租金18,255,298.07元、违约金2,538,186.61元、截止到2023年2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15,583,412.46元,并承担18,255,298.07元,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②、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货款35,910,8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28日利息为7,996,138.13元)
③、依法判令被告2、3、4对上述被告1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④、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1科邦公司未履行本判决①②支付义务的范围内对王洪民、刘舜质押的其所持有被告1科邦公司的股权优先受偿。
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9日,辉丰公司(曾用名: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科邦公司、担保人王洪民、刘舜、王平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FKB2015-01),约定将机器设备租赁给被告等事项。租期届满后,原被告经协商延长租期两次。同时,担保人王洪民、刘舜还分别办理了股权质押及王洪民房产抵押。2020底,原被告就租赁设备回购达成了《设备买卖协议》,确认了设备总成本、支付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在2022年付款20万元。
由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原告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