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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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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5 证券简称:和泰机电 公告编号:2023-009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7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68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6,767,90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399,144.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8,368,764.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717,711,304.23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及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链运”)、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输送”)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

  根据董事会授权,近日公司与民生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泰链运与民生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泰输送与民生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及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2、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和泰链运、和泰输送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的下级支行,因下级支行无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上级分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1,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民生证券为“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绍忠、钟德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和泰链运与民生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和泰输送与民生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4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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