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场外简称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基金代码为501095)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2日生效,并于2020年7月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3月12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3月13日起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始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将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仍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LOF”,场外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5”。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13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2023年3月13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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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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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扩位简称及场外简称变更的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95)基金合同于2020 年3月12日生效。根据《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3年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暨自2023年3月13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为与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3月13日起将本基金的基金场内简称“BOCI科创”保持不变,基金扩位简称由“中银证券科技创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LOF”,场外简称由“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LOF)”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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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更自2023年3月13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前披露的其他涉及本基金场内简称、扩位简称、场外简称的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以登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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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3年3月13日起在各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根据《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3月12日届满,自2023年3月13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基金名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仍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LOF”,场外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5”。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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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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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1年指365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 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投资者仅可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最低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1 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2 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3 具体办理方式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而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上刊登的《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进行相关咨询。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