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两会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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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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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基金法
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

  

  (上接A01版)建议推动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专门从事REITs业务的子公司,促进产融结合,更好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专业运营能力。

  建议强化对资金占用刑事追责

  长期以来,由于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屡禁不止,有些因大额、长期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遭到退市,不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要加大对资金占用等行为的追责力度。刑法中已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简称“背信罪”)。但长期以来,资金占用行为通过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适用存在“落地难、争议大、适用少”的“冷罪名”困境。

  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列举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难以涵盖资金占用的复杂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为结果犯,须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何为“重大损失”,尚未形成共识。

  由此,沙雁建议在实践基础上,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一是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者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制。二是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同时将“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情形也认定为属于“重大损失”,从制度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违法成本过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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