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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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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3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7日在上海宏润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4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宏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在宣城市宣州区开展“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并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签订《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协议》,项目总投资约为120,000万元。为提高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项目后续各项文件的制作、签署和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项具体工作,设立项目公司,组建优秀管理团队,加快落实投产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公司个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3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进行认购。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调整: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发生: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5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330,75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6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1,94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8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3.10 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管理办法》《监管规则使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了《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为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拟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授权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询价对象、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问询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针对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的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的变化,或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或募集资金使用条件变化等,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验资、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6)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市场状况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7)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8)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除第4项、第5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4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3月7日在上海宏润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震敏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公司个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3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进行认购。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调整: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发生: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5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330,75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6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1,94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8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2.10 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管理办法》《监管规则使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5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为衔接配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正式发布实施,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投资总额、项目效益、审批及备案等内容进行了更新。相关文件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其他重要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8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9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30,750,000股(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具体发行股数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4、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965.97万元,假设 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与2021年持平、增长10%、下降10%,并假定预测期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为0元。

  5、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不考虑股权激励事项对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影响。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发行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分析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2023年每股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鉴于募集资金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可以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同时,满足公司研发投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持续资金投入需求,有利于公司寻求利润新增长点,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详见《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公司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产能规模进一步提升、增加资金储备、抵御市场竞争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降低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借助多年的运营经验,积极进行全国性的资源整合,利用公司技术、质量、品牌、管理、客户资源等优势,进一步加强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推动公司稳健发展。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具体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宏润控股、实际控制人郑宏舫及其一致行动人尹芳达和何秀永的相关承诺如下:

  “1. 本单位/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 本单位/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赔偿责任。

  4.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赔偿责任。

  8.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7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及使用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8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2023年3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1至议案9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议案1至议案9、议案1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及议案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登记

  1、登记方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请于会议登记日,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法人股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请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持股清单到公司登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请于会议登记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请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持股清单到公司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但是出席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9:30-11:30、13:00-16: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 证券部。

  4、通讯联系:

  (1)电话:021-64081888-1023  邮箱:caixiaoying@chinahongrun.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证券部(20023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股东投票代码:362062,投票简称:“宏润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3年3月23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

  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本公司(本人)出席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应对本次股东大会以下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19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签订双方确定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2、协议执行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或持续履行的风险,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3、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友好协商的原则,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拟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MB1A78642X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东路178号

  协议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拟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拟在宣州区投资建设10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10GW光伏电池片项目及9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甲方对乙方的上述项目给以产业扶持政策,并纳入安徽省及宣城市百亿级重大项目库,以支持乙方的新能源产业持续发展。

  项目将分阶段分期实施,具体项目合作内容、投资额,视每一项目情况经乙方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双方签订具体项目投资协议,且项目经政府的立项、规划设计方案等批复后逐步逐一实施。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为合作项目提供生产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乙方在甲方的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立“宏润新能源产业园”,实施相关新能源产业项目。

  2、甲方负责项目“宏润新能源产业园”土地的“七通一平”,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合规有效,项目所需厂房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同时由甲方授权的单位或公司与乙方项目公司另行签订十年期租赁协议并约定续租或回购办法。

  3、乙方负责“宏润新能源产业园”内项目全部实施工作,包括建设、投资、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后续持续运营等工作。乙方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与国有或者战略合作方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甲方对乙方“宏润新能源产业园”后续的运营方式及运营工作给予充分支持。

  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及项目公司获取“宣州区十四五新能源发展规划”9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指标资源配置。具体资源配置指标结合项目投资进展分批实施。

  (三)工作机制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建立高规格联合工作组,协调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管道、排水、排污等要素保障以及项目准入、环评、安评、能评、排污等方面要求。

  2、甲方指定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综合保税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联系服务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光伏电池片项目;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联系服务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

  (四)其他约定

  本协议为双方项目战略合作约定,在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范围内由乙方分期开发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与甲方授权机构另行逐步逐一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将加快公司产业转型,提升公司“建筑+新能源”双轮驱动能力,助力公司优化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促进公司发展。

  2、本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光伏领域业务,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转型升级。

  3、双方的合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签订双方确定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2、协议执行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或持续履行的风险,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情况

  ■

  2、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宏舫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00万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将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21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暨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7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推进项目实施,同日,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20,000万元,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资或者与央企、国企等战略合作方合资等形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投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MB1A78642X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东路178号

  协议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拟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资或者与央企、国企等战略合作方合资等形式,在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投资运营。拟投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少于300MW,其中计划在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实施150MW渔光互补项目,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实施150MW茶光互补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120,000万元。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依法依规支持乙方参与宣州区辖区内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等项目开发投资和运营。乙方承诺宣州区域内开发的新能源项目所发电能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优先、优惠供于宣州区域内消纳使用。

  2.乙方积极参与甲方主导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支持宣州区新能源产业发展。乙方同意与宣城市宣州区在新能源设备采购、科技成果转化、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面深度合作,带动宣州区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独资或者央企、国企等战略合作方合资等形式,在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一般纳税人企业(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

  4.甲方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向省能源局申报获取双方商定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规模,其中2023年申报指标规模不少于300MW。

  5.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高规格项目专班,高位推进、顶格办理。由宣州区发改委与乙方或乙方授权的项目公司进行具体对接,负责落实本项目的地方手续以及推进安徽省集中式光伏电站指标的申报等相关工作。

  (二)投资进度

  本协议签订后力争三个月内完成土地租赁协议签署,杨柳镇的部分租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省农垦集团。

  甲方积极帮助协调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出具申报指标所需的支持性文件,配合乙方的项目申报到安徽省能源局竞配指标,原则上在2023年完成本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指标资源配置申报。

  (三)双方主要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乙方对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按国家和安徽省、宣城市有关政策,向乙方提供优惠的政策;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边事务的协调解决。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企业所投资内容与本协议一致;负责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规划、工商税务登记等必要的手续和文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光伏电站领域的布局,延展公司光伏电站业务格局,增强光伏电站EPC总承包能力,对公司在新能源领域长期稳定盈利夯实基础,有利于公司产业升级。

  双方的合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未来业务发展是否达到预期,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其他

  本次投资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进行及时持续的跟踪披露。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3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3-020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5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5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国内投资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总投资产能5GW,总投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7日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推进项目的实施,同日,公司与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综合保税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签署《5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甲方1: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691067764L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麒麟大道11号

  协议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甲方2:宣城综合保税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3Q042A

  法定代表人:周兆函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麒麟大道7号智能制造产业园办公楼4层

  协议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

  1、5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0,000万元人民币。

  2、本项目拟用地位置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厂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

  3、乙方须在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一般纳税人企业(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

  (二)项目用房

  1、甲方为乙方提供满足本项目生产生活所需的生产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

  2、所有项目用房前期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等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定稿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落实。甲方同意乙方安排专人全程参与项目施工图确认、招投标工作、供应商及设备选择等相关工作。

  3、甲方确保在乙方书面确认项目图纸审查合格后四个月内,将本协议项目厂房等基础设施按照乙方生产需求标准建设装修完成并交付给乙方(专用设备除外)且需经乙方验收通过,现有仓库部分提供给乙方用作临时仓储。

  4、甲方提供的土地以及厂房、办公、住宿、仓库等项目用房应在乙方验收通过后由甲方与乙方在宣城当地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履行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限十年,十年租赁期满后,乙方项目公司根据需求优先选择购买或者继续租赁,甲方均需满足。

  (三)履约保证

  乙方承诺项目公司须在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乙方第一批设备进场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甲乙双方责任的主要约定

  1、甲方承诺合法拥有其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厂房、仓库、附属设施等资产的权属,相关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权利受限情况。

  2、甲方力争于2023年4月7日前及时为项目办理立项备案、规划、能评、环评、安评等准入手续。

  3、乙方应及时在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甲方给予全程协助和支持,自厂房交付并经乙方验收通过之日起四个月内投产。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抓住光伏产业发展的良好市场机遇,进一步加强产业布局,在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基础上投资本项目,实现新能源业务向光伏组件业务拓展,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从而实现公司新能源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对公司现有新能源业务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有利于公司产业升级。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正式签署《5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投资协议》不构成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重大变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综合保税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5GW高效光伏电池组件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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